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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中标后发生分立,关于应如何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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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6:14: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各位老师一个问题问题  投标人中标后发生分立,关于应如何签订合同

        备注:分立的程序是在投标之前,投标人为母公司,投标完成后公司重组分立专业子公司,且在投标时候已经在进行分立手续投标完成后正式办理完成分立手续。

[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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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1:25:23 |只看该作者
此事最终,业主与法律部门沟通后与分立的子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就本项目的权利义务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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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3-12 16:15:41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各位前辈的指导意见
这个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虽说可以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理,但业主因工期原因,不愿意另行更换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要求原中标的母公司与分立的子公司出具就该项目工程的协议书,载明相关权利义务和投标承诺的要求不变,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承担项目责任,业主可选择向母公司或在子公司进行追究[s:33]
这个处理方式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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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11:29:2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按照条例的规定,如果中标人分立后的资质条件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应该判定其中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顺序另行选择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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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8:15:0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可以参考《合同法》第九十条去理解。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13-03-03 18:25)
嗯,不错……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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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20:59:00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那就需要考虑从两个方面的因素去分析: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看看你们遇到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影响如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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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8:25:21 |只看该作者
可以参考《合同法》第九十条去理解。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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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2:21:43 |只看该作者
答 6楼网友:

《条例》第56条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但是,你们的中标通知书已发;这个麻烦就多了。有关文件尚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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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2:04:01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注意学习《条例》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2013-02-28 11:51) 
嗯,版主说的是……只是像这种情况,中标通知书都已经发出了,已经确定中标人了,这条仍然适用?仍算“投标无效”?这种“投标无效”是否需要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确定?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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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1:51:10 |只看该作者
       注意学习《条例》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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