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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求助:关于有单位质疑招标公告资格条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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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8:17:1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求助:关于有单位质疑招标公告资格条件的问题
今天我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经省级监管单位备案),有单位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质疑(认为招标人有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嫌疑)并要求书面答复。
请教一下:第一个问题:质疑是否有效?
   
公告出去,在没有出售招标文件时就有单位对公告资格要求提出质疑,该单位是否有质疑的资格?

   《条例释义》 第一条
投标人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我认为投标人应该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条例释义》第22条,主要是针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公”原则的问题。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者澄清的异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本条款指出提出异议对象应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该条款指出提出投诉的应为有利益相关的单位。

第一个问题,个人认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不能对招标公告的内容提出异议。

       第二个问题:质疑对象问题?
对于招标公告均经过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由主管部门落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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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6:27:25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儿有个1.6亿市政的大标,业主设定为省内市政一级和房建一级,副市长签字,其他人就去投诉,质疑,最后投诉成功,定位市政一级,挡土墙在市政内,没买招标文件,不意味着可以不投诉,业主明显违法的为什么不接受,备案不是理由要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如果按国家规范,就用不着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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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9:19:59 |只看该作者
如果完全按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猜想一半以上的都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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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14:37:54 |只看该作者
出现了这种情况,招标代理还不赶紧把屎给擦干净了,还在讨论它有没有权利提出异议,还想不想做代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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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14:51:49 |只看该作者
这个现象挺有趣的。但是楼主想一想:
1、投诉方显然是因为,不够你标书文件中的资质条标的。所以,他们才没有来买标书,如果能够买标书,谁会去投诉你这一点呢?
2、楼主认为,没有够买标书就不是真正的潜在投标人,不接受其投诉。那岂不真是投诉无门??
3、投诉人没有署名,我想还是和怕被招标人拒绝或是排挤。可是不署名又不能正式接受投诉,与上面那个道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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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9:11:2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现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文件同时在网络上发布了。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可以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选择是否参加资格预审(投标)。
   有权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投诉)的主体,当然不仅仅是资格预审文件(招 .. (2012-12-31 19:06)
    招标文件收受人,是当初,潜在投标人到招标人处购买招标文件的说法。有特指的含义。现在理解,这个收受人,就非常广泛了,在资格后审项目中没有特定的对象。
    现在,特别是资格后审项目的招标文件,基本不到招标人处购买招标文件了。
     按照我的设想,资格预审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都不需到招标人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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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9:07:53 |只看该作者
综合回答:1、异议有效。2、异议对象是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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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9:06:05 |只看该作者

回 屈星火 的帖子

屈星火:显然还是工作在信息技术没有发展的年代?不知道什么意思!请指教 (2012-12-31 18:36)
   现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文件同时在网络上发布了。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可以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选择是否参加资格预审(投标)。
   有权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投诉)的主体,当然不仅仅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当然是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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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8:59:2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这个不应该采用质疑或是异议,而应该采用投诉。这样说的话,对象就是监督机构了,对于这样的质疑,招标代理可以不受理。
“《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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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8:36:22 |只看该作者
显然还是工作在信息技术没有发展的年代?不知道什么意思!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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