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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请教各位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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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23 09:46: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各位!评标结束后,且公示了 一 二 三中标候选人,有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经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按照招标法和招投标条列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请问,还需要公示吗? 本人理解,还需要公示,理由是改变评标结果。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牵涉到投诉有效期期限,如果不公示的话,对第二中标候选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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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09:04:31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好像招标师实务书里投诉一节讲的有,大概是这样:对评标结果有改变的,经监督部门备案后,应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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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1-23 17:06:11 |只看该作者
我还是认为应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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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3:56:34 |只看该作者
但是重新招标的话,工作量就太大了,有40几家单位参加投标,也就是说,任何一家都有被投诉的可能,也就是说每次变动都会改变评标基准价,如此以来,这个标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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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3:50:58 |只看该作者
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用的是资格后审,评标办法为综合评标法,有单位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经查实。
   谢谢各位的解答,评标基准价是以各有效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计算的,由于评标基准已经变化,我理解应该重新招标,如果重新评审的话,缺少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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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1:54:23 |只看该作者
  如果评标基准价是以各有效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计算的,由于评标基准已经变化,这个项目有可能需要重新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由于楼主介绍的情况比较简单,我暂时无法判断该项目是否需要重新评审。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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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1:48:29 |只看该作者
本人以为并未改变评标结果,因为推荐三名候选人,并不代表排第一位的必能最终中标,否则的话就不用推荐三名了,直接定一位中标就是了。所以不用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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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1-23 11:40:42 |只看该作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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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1:35:26 |只看该作者
首先,公示期和投诉期不是一个概念。
条例规定的公示期是3天。而根据相关规定,投诉期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损后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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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1:31:00 |只看该作者
如果因为第一名的问题,使得该项目要重新评审,且重新推荐中标人了(此种情形对第二名不见得有利),个人认为这是评标结果改变了,应当重新公示。
如果评审结果没有发生变化,个人认为无须重新进行公示,因为1、2、3名已经一并公示了----
      招标条列规定,可以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假设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那么公示期已过,其他人怎么投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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