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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对实施条例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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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7 15:50: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问题:既然实行总承包招标,就说明中标单位有能力承揽本工程的所有项目,虽然含暂估价项目,但中标单位仍有能力,为何还要依法招标?对中标单位是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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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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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7 21:15:44 |只看该作者
暂估的东西很多,总包的不一定专业。没有什么不公平。只是要防止乱拆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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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16:13:38 |只看该作者
“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指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是当时是没有确定下来的项目,但是,没有确定下来的项目,如果总承包单位能胜任,感觉原总承包单位应优先考虑~~[s:125] [s:25]
土木工程、计算机专业,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招标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安徽节能评审专家。项目总监、可研报告、节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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