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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投诉怎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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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08:51: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市监督部门近日受理一起关于司法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采购投诉。由于该项目涉及复杂技术且不能确定所需设备的详细规格,监管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采购中心经过一系列采购程序,最终确定了成交供应商。

  然而在成交公告发布的同时,参与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A投诉到监管部门:“我们的设计方案和配置同样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可以说是优于成交供应商B的,为什么是他们最后拿到了项目,这里面一定有暗箱操作。”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处理时感到了困难:“这个项目中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部分具体配置是在谈判中确定的,谈判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要求,到底应该谁成交,没有明确的衡量依据。”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一旦遭遇投诉,处理起来很困难。”广东省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王沛亮说。那么竞争性谈判的投诉为何难处理呢?

缘何难“理”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采购方式适用范围的不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唐昌月说。因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一般是出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原因,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为通用类货物,其技术指标较为明确。

  “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标书要求十分明确,而竞争性谈判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如医疗设备、高校的科研仪器等,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或指标相对来说具有不确定性,这使得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没有一个准确依据,处理起来很困难。”唐昌月说。

  另一个现实的难题是,由于财政部门不具备科研技术专业人才,在处理竞争性谈判的投诉时,往往借助专家的智力资源。但是投诉处理的专家意见看法与此前项目谈判小组专家的意见发生冲突,该怎么办?这是这类投诉处理中经常遇到的尴尬。

如何“理”

  “首先应规范程序,提高采购透明度,预防投诉发生。”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明德兵认为,在竞争性谈判的各个环节: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等都要依法操作,提高透明度,供应商无“疑”,也就不会有投诉的发生。

  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陈云彬介绍,连云港市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中设置了组长,如果谈判小组专家成员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或商务条款有疑问时,向供应商询问的问题要经过谈判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管人员的同意,否则,不能询问。

  一些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方案的招标中,供应商为了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其设计方案和配置方式是不同的,所谓殊途同归,谈判小组是按照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综合衡量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他供应商没有成交也有多种原因。而且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也可能是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

  “在处理类似项目的投诉时,对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结果的不满应该首先表示理解。处理的关键是要给供应商合理的、充分的理由,使供应商清楚未成交的原因,不可以以无可奉告来推托、打法供应商。”唐昌月说。

作者:刘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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