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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政府购买”是否就是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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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0 09:14: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笔者了解到:最近,无锡一家民营敬老院得到了无锡市政府下拨的13万元“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专项资金”,此举被认为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次尝试。以前,只有当需要采购工作设备或进行工程招标时,政府的钱才有可能直接交给民营企业。这一次的“政府购买”行为,怎么看也不像是政府采购。那么,“政府购买”是否就是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近些年来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很多人以为,这是一项创新。但纯粹就政府购买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来看,二者其实没有根本区别,“政府购买”就是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维持机构的正常运作而采购一些必备的设备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采购,但政府为履行职能,必须以税收等形式筹集资金,再用这些资金去采购广大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是政府采购的内容之一。因此,政府购买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是,为什么“政府购买”的概念会在政府采购之外得到凸显呢?我认为,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们对政府采购的理解和应用还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

  政府采购并不是一个新概念。西方发达国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建立了政府采购的规范,要求政府部门按照竞争、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随着商贸新形式的出现和现代政府运作方式的创新,政府采购的概念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目前,政府采购已经有了公认的界定,政府采购的程序和做法在国际上也有了历史惯例和固定的解释。

事实上,政府采购包含的范围很广。采购的主体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也包括战后大量出现了所谓的“事业单位”,即以政府的名义或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的,代替政府行使职权的机构。如各种委员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而“采购”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传统的采购就是指买断,但随着现代贸易形式的扩展,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已将贸易契约的各种形式也包括进来了。

  在欧盟内部,政府采购被称为公共采购,其定义是政府部门以及公共组织,用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包括买断、承包、租赁、许可权的转让等。尽管如此,欧洲人认为“公共采购”还是不能穷尽公共部门的所有交易形式。因此欧盟不仅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也规范公共合同的授予,将政府采购的规范扩展为公共合同授予的规范。竞争采购方式的引入和当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确立,极大地改变着传统政府财政支出和消费的功能、制度和观念。

  在我国,200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是,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面,明确指出了政府采购既购买货物,也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强调“政府购买”,一方面是因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这不仅减轻了财政负担,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而且,通过财政资金能够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事业建设。另一方面,也在于有些部门对公共采购的认识不完整,有些采购方出于各种原因,仅将政府采购限定在购买电脑、公务用车、办公用品等很狭窄的范围内,而把工程的承包、服务项目的承包和合同授予排除在外。

  按照WTO的协议,2007年后我国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该协议对政府采购涵盖面的界定更加宽泛,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公共组织和事业单位,以及一些非营利的国有企业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可见,随着经济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也将越来越规范。

作者: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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