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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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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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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5:05: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前两天开标,现场碰到一投标人被举报在异地因被认定串标而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本地也应被拒绝吗?如果应该,依据什么理由;如果不应该,又依据什么理由?欢迎大家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谢谢大家拉!
原本发政府采购版块的,但那边人气不旺呵,我特想知道大家是怎么样的一个想法。
当时采购人要求拒绝,我也是支持拒绝的(在跟当地确认行政处罚确有其事后支持),但奇怪的是个别评委力保,非常坚持地说在他省的处罚在本地完全可以不采信。即使我请他们理解财政部18号令有关条款后仍坚持。
就为了这个情况整个评标中断几小时,虽然最终请示领导后拒绝,但过程真的让人很累很累,我还被指责作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组织者不应发表自己的观点!

结束时间: 2012-8-31 14:54 裁判: 镇采

正方观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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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观点 (9)

不可以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3 发起有关 异地处罚是否本地有效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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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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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3:39:05 |只看该作者
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笃学尚行 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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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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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1:04:41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不予参评,招标投标违规记录严格来讲在全国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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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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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6:45:12 |只看该作者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政府采购真不熟悉,但是我也找不到 相关类似的法律条文来解释。
版主HELUHUA回帖我也看了,我感觉上他要表达的意思也是和我是一样的:就是说什么话,做什么事,都要拿个证据出来,要有个可以评定的标准。
不知道我是不是说话有点冲。。。。
如果是的话,请包涵。
....... (2012-08-16 23:17)
判断重大违规的依据:江苏有规定,财政处罚5000元以上的就叫做重大违规。(李小琳老师讲座中提到的,我没有找具体的文件。)不过各地情况不同,更多的地方没有此类地方规章,也就造成我们无法可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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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08:43:15 |只看该作者

回 风铃 的帖子

风铃:你以为清洁了并不等于这个项目就清洁了,只不过你问心无愧罢了 (2012-08-16 15:47)
楼主,只能保证自己经手的环节清白。让他去促使其他环节,我们是不是对他的期望太高了;也只有所有经过的环节都是清白的,才能促使整个项目的清白。否则,某个环节的清白,我们都打击,哪还有清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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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08:40:19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不管外界对政府采购有什么样的误解,但我清白做人明白做事,项目在经我手的这个阶段我保持它的清洁。 (2012-08-16 12:48)
支持,楼主。向楼主这样的太少了;大多数人都被滚滚长江水卷走了;不管怎么说,你又这个观点,我道义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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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8-20 11:42:23 |只看该作者
除非招标文件中明确,否则不可以拒绝。根据楼主的描述,基本上可以猜测招标文件中是未对此情况进行明确的,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不应该拒绝。
从感情上来说,此类问题应该拒绝,领导的干预,实际是在维护“拒绝”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领导的干预实际是合理但不合法,难听一点,是以权代法。
反过来说,招标文件对这类问题未考虑到,说明招标文件是有缺陷的,反映了招标文件编制的水平问题。
楼主在采购时对此类问题预防不足,出现问题后没有自己的明确主张,因此,挨领导的批是不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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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7:29:55 |只看该作者
被拒绝者有意见可以按程序提出质疑处理,交由相关部门解决。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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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8#
发表于 2012-8-17 12:50:07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楼上各位给的观点和提示。特别感谢23和27楼。当时拒绝理由就是如27楼所述一样,倒不是说在执行他省他市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实我能找到的能明确解释和支持我的观点的依据主要就是“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但因条款还是在征求意见阶段,所以不能要求所有人都按照执行。

我碰到的这个问题请示过省政府采购管理处了,给的答复是可以拒绝。本省其它城市也有类似案例,当时处理结果也是资格初审不通过、拒绝其投标,被拒绝者没提出任何异议。

但我们政府采购体系不是直线管理,省采购管理处也只是建议拒绝。我这个案例困难的是被拒绝者拒绝接受被拒,态度强硬、也能感觉到其背后有较强硬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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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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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1:25:30 |只看该作者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可没规定任何地区地域限制,既然该投标人有了违法记录就不满足22条的要求,投标无效。
2、该投标人有违法记录并未如实告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证明自己无违法记录,就违反了 第三条的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按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可以参考 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五号)、(第四十四号),里面就有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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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6#
发表于 2012-8-17 00:00:33 |只看该作者
1、招投标是合同关系,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因遭受行政处罚等违法事项而资审不通过,或者予以否决投标文件的。个人认为,这是招标人的自主权利,这道理,就像大姑娘坚决不嫁坐过牢的一样。

  
       2、在1的前提下,招标人的约定必须明确且能直接认定,否则,极易引起投诉。我就处理过类似的案子,招投标监督部门查案认定证据的能力接近于零。否则,吃亏的必然是招标人。


       3、在1、2的情形下,个人不太赞同“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做法,尤其不太赞同政府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推行什么诚信认定。
        诚信不诚信,不是国家说了算,市场才有最终的判断。一个孩子品行端不端正,街坊邻居最有发言权,何劳街道办事处发证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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