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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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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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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21:51:1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

今天下午我集中回复了一些对本人文章《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有害无益》跟帖。通过仔细看跟帖,猛然有个想法:是否可以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我的初步想法是:

1、“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不管是开标前招标人的检查还是开标时的检查都出现不少问题,导致招标操作问题很多。

2、现代高科技条件下,如高清录像监控下,电子眼自动检查更好,不会出现问题。

3、推行电子化招标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就自然消失。

您是赞成,还是反对废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请说出您理由?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汪才华 + 5
gzztitc + 2 提出 取消密封检查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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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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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16:43:52 |只看该作者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不是无效的文件,不得拒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本人一直呼吁的废除密封性检查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中实现了。本条仅规定供应商将响应文件密封送到,但没有规定要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没有规定因密封问题而可以拒收。只明确规定超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才能拒收。

高注 :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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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7 08:04:24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改成自愿,不封是投标人自己不怕;封了,您封成啥样还是啥样就行。撕了有痕迹,赖不上谁滴。 (2013-12-26 13:57)
得有个最低标准,不然没有办法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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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7:05:01 |只看该作者
其实,关键在于正确的理解:“密封”——只要是 “密秘“地包装起来,使得投标文件不被泄露,就达到要求。

而诸多的“密封要求”,超出了实际所需,变成了“招标人”用来否定和绝收投标文件的法宝了!;

而且,问题在于:拒收的不对,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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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3:57:51 |只看该作者
其实,35楼说的太对了,本来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结果事与愿违。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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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3:57:14 |只看该作者
改成自愿,不封是投标人自己不怕;封了,您封成啥样还是啥样就行。撕了有痕迹,赖不上谁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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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6:35:19 |只看该作者
密封还是有必要,但是没必要过分苛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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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4:43:11 |只看该作者
原本密封是对投标人保价等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是限制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人员窥视秘密的一种手段。

按说应该投标人最乐意接受,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最不愿意接受。

但是,实际上呢?严格的密封要求成了阻碍投标人投标的一种障碍,成了招标人代理机构实现个人非法目的时的一种手段。所以,就出现投标人头疼,招标人代理机构热衷的一种病态现象。

至于说,修改成由投标人的自主行为,那么假如个别投标人(怀有其他目的的)自己特意设定独有的密封手段,就是为了不让别人窥视自己的商业秘密。

但是,开标时出现了意外情况,投标人提了出来,怀疑有人拆开自己的投标文件。此时,是否拆开该由谁来论证?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

建议招标文件中,仍然对密封情况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对是否按照这个要求密封不做强迫性的限制,接收投标文件时对密封与否及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密封进行登记。开标时一旦出现争议,就按照最低密封要求进行检查,只要符合最低要求的,即使没有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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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8:26:06 |只看该作者
开标与投标截止是一个时间,确无必要。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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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7:50:45 |只看该作者
非常支持!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代理机构提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现实中基本上是投标人在开标会上自行带入现场。电子投标、尤其是加密的处理的,更谈不上密封性检查。所以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基本上没有意义!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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