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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前标后“专家集体答疑”促和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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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1 09:21: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质疑投诉事件正呈高发态势,一方面说明供应商维权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操作程序上有待改进,透明度尚须提高。在开标前和评标结果宣布后举行“专家集体答疑”,消除供应商心中的疑窦,可以有效减少质疑投诉发生的概率,把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不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专家集体答疑的必要性分析

  很多招标项目,虽然招标文件规定了时间让让供应商“提问”,但是不少供应商总是显得很粗心,对招标文件研究不够以致于在开标时仍提出这样那样的疑问,使得招标工作非常被动。招标结果宣布后,投标供应商总要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我公司某某项目该得多少分?为什么比人家少?为什么我们价格低却不能中标?赠送的产品和服务能不能加分?等等,很多问题都涉及到具体的评审实务,主持人根本无法答复,有时会陷入非常窘迫的尴尬境地。如何让招标采购单位从“问题”的漩涡中解脱出来,专家答疑当属一剂良方。

  (一)标前集中答疑的必要性

  所谓百密一疏,一份招标文件做得再细致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招标采购单位是很难发现的或认为就是合理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如不涉及到自己的利益也“不管闲事”。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未能得到彻底解决一方面会引起诸多质疑和投诉,为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留下了后患,另一方面常会导致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少,甚至不足三家而废标。

  成功的标前答疑可显著提高供应商投标质量,解决供应商带病投标问题。心中的疑团没了、顾虑打消了,原本在投标大门外徘徊的供应商便会加入到投标行列中,有利于扩大竞争,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让更多的供应商共享,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和繁荣。

  成功的标前答疑可根除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条款,使招标工作事半功倍。质疑投诉的热点即是标前答疑的重点,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采购标的的品牌配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将得到全面“过堂”,防止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而导致废标,从而节约采购成本。

  (二)标后即时答疑的必要性

  采购实践表明,供应商质疑投诉往往会矛头直指招标采购结果,因而在招标采购结果确定后,评审专家们不要急于离去,在招标现场举行标后答疑将会收到很好效果。

  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纠正评审工作中的错误,减少原发性投诉。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事前纠错”机制,中标公告未发、合同未签,在这时候纠正错误对供应商、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损失可言,且评审专家对评审情况非常清楚,如果过一段时间再发现问题,专家的记忆可能变得模糊,答复就可能有失偏颇,如果当合同签订了也履行了才发现问题,麻烦就大了,情况就复杂了,处理起来就很困难。标后即时答疑既降低质疑投诉发生的概率,又减轻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压力。

  另一方面可以可化解未中标供应商的“怨气”,减少继发性投诉。现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把整个评审结果公示于全体政府采购当事人,可以大大减少无理取闹型的质疑投诉,即使再固执的供应商也能令其释怀,避免激化矛盾。况标后即时答疑有现场监督人员、公证人员作证,更有说服力,公正的评审结果将会得到应有尊重。

  二、专家答疑活动的组织

  (一)标前集体答疑的组织

  1、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可提出疑问或咨询截止时间之后),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截止时间前, 招标采购单位可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标前集体答疑活动,也可在招标文件注明集体答疑的时间。  

  2、人员。提出疑问的一方指桑骂槐所有不确定的潜在投标供应商,主要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负责答复的一方包括咨询专家、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于重大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可邀请监督人员和公证员参加答疑活动,由专人负责记录。

  3、方式。无论是供应商提出疑问,还是招标方答复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为佳,并采取集体答疑方式,不搞点对点式的答疑。对某一供应商某一问题的解答应让所有参加答疑的供应商都知晓。

  4、注意事项。涉及到需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或修改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发布变更公告,并将调整事项书面通知到已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负责答疑的专家不得参与评审工作,涉及其它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事项不予答复。答疑活动形成的材料和记录应整理成档案资料保管。

  (二)标后即时答疑的组织

  1、时间。标后即时答疑强调即时性,意味着评标结果宣布后,但评审工作尚未结束,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在宣布评标结果的同时应通知全体投标供应商进入标后即时答疑程序,所有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均不要离场。

  2、人员。提出疑问的一方指投标供应商,既包括中标的,也包括未中标的;全体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问题的答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活动记录;现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旁听。

  3、方式。供应商书面署名提问,答复方也作书面答复,采取类似于记者招待会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并答复。

  4、注意事项。在答疑开始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公布评审结果,总得分排名,各投标供应商按评标要素得分情况,保证供应商提问有的放矢,避免一些漫无边际、无关痛痒问题的出现。涉及单个评委的评审结论不予答复,涉及其它投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事项也不予答复。确属评审失误的必须立即纠正,需要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的必须立即进行讨论,需要请示监管部门的应当场请示,决不要留下后遗症。

  三、畅通供应商投诉之路

  标前标后的专家答疑尽管可以有效减少质疑投诉事件,但有些投诉事件还是不请自到,投诉人应做到投诉有因,受理人应做到处理有方。

  广大供应商要积极地投身于政府采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的规则,依靠自身实力努力扩大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占有率,同时更要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政府采购竞争秩序,要敢于揭露政府采购中的“黑势力”并同之坚决斗争。供应商要认真研究学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知道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方式、向什么部门投诉、投诉的期限等,采取合法的手段和规范的程序积极维权,坐等处理和“横冲直撞”均不可取。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经办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带头学习和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多站在投诉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要理解、尊重和支持供应商的正常投诉行为,要自觉地提高处理投诉事件的政策水平和实务能力,练就“伏妖降魔”的过硬本领,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投诉事件,深入基层一线摸清情况,严格对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决不能给政府采购抹黑。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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