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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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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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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 10:1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小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条例为什么要将五个工作日改为5日,5个工作日的时间不是更长,潜在投标人不是更多,竟争不是更充分吗?困惑中!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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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13-3-29 16:21:17 |只看该作者
怎么说呢,5工作日和5日肯定是不同的。
采用电子招标的话,这个规定可以节约时间,但用纸质文件的话就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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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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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5:35:26 |只看该作者
现在好了,5个工作日,已经改成5日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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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2-6-7 15:46:54 |只看该作者
5日包括节假日在里面。5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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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12-6-6 19:16:20 |只看该作者
5日就是日历天,含节假日!
5个工作日是不含节假日的!工作日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说的!

将发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改为“不少于5日”是正确的!
有时候业主为了赶工期,五个工作日的话,时间安排不过来!
[color=#ff0000]列如:按照工作日算
9月30号开始发售文件,中间国庆放假7天,结束之日就是10月11日了!
改为日的话结束之日就是10月4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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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6#
发表于 2012-6-5 16:50:0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是民事交易行为,不涉及工作日的事。只有涉及政府行为了,才有工作日。

目前,五个工作日还有效,等国家发改委办法改了之后,就一律称5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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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2-6-5 16:21:12 |只看该作者
困惑中!现在我们市的几个区的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理解都不一样,有的理解5日就是5工作日,有的是5日历天,所以我们在有的区的发售期是5日历天,有的是5工作日,自己想想也觉得很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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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1 19:38:2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日”与“工作日”是不一样的概念。“日”,指的是日历天,即自然日;“工作日”是指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天数。

  这可以从诸多法律规定中看出来:
  一、《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七部委30号令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  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很明显,在同一部法律中,甚至在同一部法律的同一条款中,出现“日”与“工作日”两种表述,其含义是不同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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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2-6-1 17:20:15 |只看该作者
发售期5日就是5个工作日,两者是一样的意思。发售期5日要求的实际发售的时间,非实际发售文件(招标人不上班工作)的时间不应计入《条列》规定的发售期。如不上班工作的法定假期和招标人自己调整工作时间的假期等。2月1日开始发售文件的,如果周末不工作,则发售期至少到2月7日,而不是2月5日。2月4日和5日是非发售文件时间,不应计入发售期。

◆◆@Sidney-沈律师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和以前的规定“5个工作日”如何解决?发售期是指招标人实际发售文件的时间,如果招标人只是在工作日发售文件,5日=5个工作日。如果招标公告规定法定非工作日也发售文件的,非工作日也是招标人的工作日,5日也=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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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2-6-1 10:30:21 |只看该作者
[s:89] 我觉得单纯是为了减少整个时间跨度而已,招标的时间占的的确太长了,也是招标的一个软肋吧
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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