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456|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行窃坠楼身亡,父母上诉索赔,岂止是“脸皮厚”吗?【转贴】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4-29 10:16: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行窃坠楼身亡,父母上诉索赔,岂止是“脸皮厚”吗?   

人民网 楼主 [ 说实话难啊 ] (原创首发)发表时间: 2012-04-27 11:13:57      

标签: 行窃  身亡  索赔  

宁波一行窃的小偷失足坠楼死亡,其父母却以事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提出索赔。真可谓“林子大了,啥鸟都有”啊!

事情发生在去年的9月3日晚上,窃贼陈某到宁波江北一小区6楼行窃,在李先生家没有偷到值钱的东西,便从窗户爬到室外,不料突然失足坠楼。第二日中午其父母接到当地派出所的通知,结论是:高空坠落,意外死亡,不予立案。而小偷的父母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说:其儿子是由李先生家爬出窗外的,因为李先生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予经济赔偿。便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67万余元。在庭审中,原告又称:其子是因为受到被告的惊吓才坠楼死亡的,所以要承担赔偿。

被告李先生说:陈某在坠楼前是在自己家中实施行窃,从他入室到逃逸坠楼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与他发生任何肢体接触。自己发现家中被盗时,程某已经逃到6楼至7楼之间的雨棚上。在发现小偷的身影后,只是本能地喊了一声“小偷”,并没有进行语言的威逼或肢体接触。近日,宁波市江北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官驳回了小偷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个名符其实的“梁上君子”失足身亡,是“久行不义必自毙”的结果。与受害者可干?按理说,受害者的精神损失或物质损害还要其父母代为“赔偿”,或“补偿”呢!为什么受害者还要赔偿小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和精神损失费呢?不仅天理不容,法理也不存在!看来,这个小偷的爹娘脸皮确实够厚的。说他们是“法盲”吧,不切合实际。只要是不缺心眼,只要是稍微具备荣辱观是非观的正常人,对这最最普通的法律知识,都会心知肚明的。他们只因为倒打一耙,狮子大张口,就是抱着“张口三分利,不给也够本”的侥幸心理。可见其人格是怎样的卑劣,如何的低下!只因为“培养”出这样一个无德的儿子,断然与其父母的言传身教有关,与他们的人格和大的品质有关!

偷窃别人家的东西,还要人家受害者“赔偿损失”,也反映了如今一部分人“荣辱不分”,“是非混淆”的社会风气。也不单单是“脸皮厚”的问题。这些人往往善于无理狡辩,或者是无理搅三分,或者是“吹毛求疵”,拿着不是当理说。因此,就攻其一点,就不及其余。再有,当前人们都知道法律也在讲求“人性化”的审案,人性化的判决。这样,就使得这些人会产生侥幸心理,认为法律变得温柔了,讲究人性化了,无理耍赖也不会把自己怎样。耍赖却有可能耍出好处来,耍出实惠来。“没枣也要大三杆子”就是这些人惯用的伎俩!

法律对这些人的温柔,就是对善良人的残忍!法律对邪恶的温柔,就是对正义的残忍!法律的利剑决不能让“人性化”腐蚀得锈迹斑斑!

标签: 行窃  身亡  索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6

积分

骑士

6#
发表于 2012-5-3 10:52:27 |只看该作者
我以为某些法官会判窃贼家属胜诉呢[s: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775

积分

圣骑士

5#
发表于 2012-5-3 10:40:32 |只看该作者
按美国的判法可能更糟糕,美国十分注重私人权利,像他这种属于入侵私宅,要是主人觉得他威胁到自己安危那把枪把他打死都算正当维权的。
中国人没有私权的观念,可见一斑。
有事起奏 无事退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地板
发表于 2012-4-29 10:22:59 |只看该作者
按美国的判法,如果找个好律师,我相信有可能胜诉;在中国,除非有证据表明,小偷摔下和主人的行为有关系,否则都没有任何胜诉可能的。不过这一家人也真够厚脸皮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板凳
发表于 2012-4-29 10:17:33 |只看该作者
第21楼[ 60.189.169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4:56:28     


死有余辜!


第22楼[ 124.65.129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5:34:32     


平生最恨小偷,活该!


第23楼[ 219.140.210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5:34:56     


来个人肉搜索吧,将其人与魂一并揪出,置阳光下爆晒!


第24楼[ 220.165.253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5:57:56     


真是太牛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教子无方;还不要一点人性;丢尽了万代祖宗的脸;死去吧;千万别死在中国;我们丢不这脸


第25楼[ 113.97.35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6:05:25     


第26楼[ 说实话难啊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6:10:15      


法院应该判决“因公务殉职”。令小偷协会妥善料理后事,并给与其父母适当安抚费。


第27楼[ 124.239.7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6:21:34     


受害人已经受到小偷精神伤害,又受到小偷父母的伤害,应要求小偷父母进行精神赔偿。


第28楼      [ 110.232.55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6:35:38     


当今的众多法律精英不都是用这样的歪理这么教育人的吗?


第29楼[ sclu09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7:34:30      


如果深挖一下,可能看到律师的身影,主意还是那些人提的。现时社会上,这帮人是不讲对错,只要捞到钱就行,出这样荒唐的主意并不鲜见。但法律不容亵渎,应该让这样的荒唐事丢脸还破财。


第30楼[ 海滴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8:15:57      


资本主义法律精英应该替小偷说话,以表示他们的‘人权人性人道’。


第31楼[ 1.195.123 ] 发表时间: 2012-04-28 11:46:23     


该买[法律精英]做代理,能赢的。


第32楼[ ntcms ] 发表时间: 2012-04-28 19:02:44      
这样的“诉讼”法院也“受理”?

难道是为了捞一笔“诉讼费”?

保存时间:2012/4/29
原标题:行窃坠楼身亡,父母上诉索赔,岂止是“脸皮厚”吗?(原创首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18681497&view=1&pageNo=2&boardId=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沙发
发表于 2012-4-29 10:16:55 |只看该作者
第2楼 [ 115.230.0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1:43:41     


第3楼[ 坦荡之歌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2:30:11      


还真是,有鱼没有鱼都来一网,有枣没枣也要打三杆子,人性啊贱卖...


第4楼[ 106.3.63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09:12     


宁波一行窃的小偷始祖坠楼死亡应该是失足吧?


第5楼[ 125.116.83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18:31     


无耻


第6楼[ 木木的阿木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29:53      


真的是极度的无耻


第7楼
[ 218.4.159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31:37     


hehe


第8楼[ 说实话难啊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34:42      


若溪版主你好!《行窃失足》一文的第一行因笔误,将“失足”打做“始祖”,请帮忙纠正为“失足”,谢谢!


第9楼[ 113.76.82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39:23     


第10楼[ 183.33.152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41:40     

儿子是偷,父母明抢


第11楼[ 123.147.249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42:50     

无耻到极点,见过不要脸的,还没过这种不要脸的人。


第12楼[ 123.15.87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48:57     


无耻


第13楼[ 117.27.125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51:31     


niu
牛的父母牛的儿子,贼父母贼儿子


第14楼[ 222.215.42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3:53:08     


道德的沦亡,人性的泯灭!可耻之极!


第15楼[ 221.195.48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4:09:04     


太无耻了,有其父必有其子


第16楼[ 125.46.56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4:10:40     


无耻到极点,见过不要脸的,还没过这种不要脸的人


第17楼[ 61.191.211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4:12:35     


这样的父母,儿子是小偷是正常的,如果这样的父母儿子不是小偷就不正常了。无耻到如此程度!这样的父母就应该承担断子绝孙的后果。


第18楼[ 119.177.15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4:40:08     


这样的父母也不要活着了,一块去死吧


第19楼[ 120.84.15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4:48:34     


是那个法官给他立的案!查查!要不这样的法官会害很多人的!!


第20楼[ 222.76.72 ] 发表时间: 2012-04-27 14:48:19     


真不明白,如此法"案件〃法院也会受理?!

保存时间:2012/4/29
原标题:行窃坠楼身亡,父母上诉索赔,岂止是“脸皮厚”吗?(原创首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18681497&boardId=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15 20:39 , Processed in 0.07755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