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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应取消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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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9 08:54: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采购与招标活动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是代表政府分配社会财富资源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对于治理商业贿赂、促进党风廉正建设反腐倡廉、推进社会风气的好转有着重要影响。采购与招标委托中介机构来代理对克服采购招标人的人力、经验不足有一定作用,但从现阶段实际效果来看弊多于利,应加以认真研究和改进。

(一)采购与招标委托中介机构来代理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适的其反更难确保公正、公平,与最初的目的背道而驰。代理中介组织是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创收是他们考虑的第一要务。为了创收、为了生存、为了发展就必须继续承揽到更多的采购与招标权力,就必须听命于采购与招标人。虽然一再强调让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但创收的本性决定了他们只有按招标人的意志行事,根本不可能自律起来,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将采购与招标的权力委托给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组织,实事上也就形成了将重大权力的出租。采购招标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更乐意。
                                
“花钱顶责”、“让权顶责”这就无形增加了一个替人顶过的顶责的中介组织。采购招标人出一部钱或出让部分权利让中介组织来承担责任,自己犯了错误另有别人替遮风挡雨,多了层替罪衣。而以赢利为目的代理机构,重点考虑的是自己能否创收,顾及党纪国法较少,为了利益甚至还会铤而走险。这在客观上就导致中介组织成了一个为了利益愿意代人受过的包庇组织,大大助长了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说采购与招标代理不仅起不到应有作用反而适得其反加剧了不公正,不公平,助长腐败的产生,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泛滥成灾。

(二)增加了投标人负担,富了代理组织和人员,损害了国家利益。代理公司采用各种公关手段争夺采购招标权利,本身就成了商业贿赂的制造着。而一旦承揽了代理采购与招标业务,会凭借该权力大肆收取各种费用,获得丰厚的利润,导致这些组织良莠不齐,迅速膨胀。全国已有几千家代理公司、几十万从业人员,这些组织和人员完全听命于采购与招标人,基本上作着无效劳动,滋生了一批寄生于采购与招标权利,靠采购与招标为生的大量机构与人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些机构为了创收就凭借承租过来的采购与招标权利强制性的公开或不公开毫无顾忌收取大大高于成本的各种费用,大大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最终会转嫁到投资者和国家身上,造成了社会资源更大浪费。

为了克服以上弊病,建议:
                                    
(一)取消社会中介采购与招标代理权利,以政府部门行业组建壮大集中采购与招标机构。一律定为非赢利的事业法人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选用原来代理机构的部分优秀人才充实壮大。逐步做到承办各级政府投资的大部分采购与招标工作,并完全透明、公开运作,置于广大群众充分有效的监督下。这样可大大减少腐败产生的机会,可有效减少腐败的发生。

(二)将分散的、众多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尽可能集中到上级政府部门采购与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分散众多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增加了违法乱纪的机会也难于有效监督管理。事实求是的说基层大量采购与招标活动都是主要负责人事先决定招标结果,采购与招标在基层完全流于形式。必须集中于上级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部门,并加强监管和查处,才有可能减少腐败的产生的体制和机会。

(三)将原来的采购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变为仅限于咨询服务。这些社会采购与招标咨询机构只为那些人力经验不足的自行采购与招标人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定额咨询服务费,无权向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样既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也避免了他们乱收费行为,还会因采购招标人承担完全责任而少了推托责任的理由,会进一步更公正公平。

(四)作为治理商业贿赂和反腐败重中之重,各级政府组建强有力的专门的采购与招标违纪违法投诉查处机构。吸收检察、纪检、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参加,明确职责就是专门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采购与招标举报投诉,提高查处率,力争使查处率得到百分之百,回复率百分之百。广开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有报必查,有错必纠,无错加勉,惩恶扬善,只有这样才可以彻底扭转目前在基层采购与招标领域十分普遍存在的群众投诉举报一般都会石沉大海,受理率低,查处率更低,违法乱纪因得不到追究从而有恃无恐、无所顾忌现象的发生。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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