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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转变促使政府采购监察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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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09:03: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监察中,笔者认为监察机关要促使对政府采购监察的更到位,必须对采购活动的监察从以下“四个转变”上下功夫。

    一、必须从工作思路和违法乱纪查处转变上下功夫。1、在工作思路上,要从对政府采购活动着力实现违法乱纪查处力度向惩治、预防并举和注重预防上转变;2、转变工作思路,就是一改过去那种“出了问题才去处理”的被动做法,应主动介入权力比较集中、容易滋生腐败(商业贿赂)和问题的具体采购岗位及具体人员身上;3、督促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履行好职责,堵塞漏洞,完善措施,加强事前防范,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4、鉴于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监察(监督)不能投入过多或过大的人力,不可能全部事项都直接介入监督(监察)之实际,只能抓住重点,用以点带面的方法去达到扩范围监察(监督)的效果!5、通过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实施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实现更好地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6、涉及财政部门的监察(监督)有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工程招投标采购等,在对某一事项的政府采购实施提前监察(监督)时,行政监察机关应注意发挥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相关机构的作用,吸收这些单位(机构)的人员参加,并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制;7、除此之外,对采购其他事项的监督应主要依靠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去做,或者相互紧密配合,共同协作做好这方面的监察(监督)工作。

    二、必须从工作对象侧重对个人、单位及其职能部门的监察(监督)并重转变上下功夫。1、应当说,加强对采购领域个人行为的监督(监察)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但对政府采购机构和下级具体采购操作机构的监察(监督)也决不能忽略和不管;2、从采购实践来看,很多问题的发生,形式上是个人行为,根子往往在主管部门或者分管负责采购的机构;比如,违法、违规采购、奢侈采购和意图采购等,一般都是有关人员依椐上级机关(部门)和领导意图而实施的;3、因此,在继续抓好对采购领域个人行为监察(监督)的同时,应当把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和分管负责机构的运行机制、制度和体制纳入监察范围,加大监察力度;4、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察要注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察,要将监察关口前移和注重预防的原则;5、通过执法监察、专项监察等多种形式,主动行使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等职能,查找和发现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督促整改,从而促进监察机关的清正廉洁和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转;6、对政府采购领域的监察(监督),不能简单地认为发现了问题、实施了整改,整个工作就可以结束了,而是要举一反三,着眼于以后,建立预防和制止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7、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察(监督),还要依法、按章进行,不能凭主观意志和个人偏好来决断,一切都得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开展好监察工作。

    三、必须从工作内容的以廉政监察为主向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三者并重转变上下功夫。首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要做到互相交织、密不可分,因此,在实际监察工作中,既要抓好廉政监察,又要抓好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其次,在工作中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应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再则,从各级基层监察机关内部来讲,这三项监察一般由不同的部门承担,而要增强监察工作实效,各个部门必须加强协调和配合,搞好衔接,不能孤立地工作。

    四、必须从工作方式的“直接参战”向“督导作战”转变上下功夫。1、目前,有些工作特别是采购腐败和商业贿赂的源头治理工作,刚刚启动时由于难度和阻力都比较大,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确定由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这是十分有必要和正确的;2、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就转变这种监察方式,逐步由“直接参战”转到“督导作战”上来,更是科学和实用的;3、行政监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必须牢牢把握这种职能上的区别,防止错位现象的发生;4、监察机关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当事人实施监察(监督),主要是对采购活动中的各当事人遵纪守法和管理人员行政执法等情况的监察(监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来实施监察(监督)与检查,力争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参与而不干预,帮忙而不添乱,尽责而不失职;5、监察机关在与其他部门开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员所进行的联合检查时,要分清职责,监察机关这种参与联合检查,不是也不能对检查对象直接行使职能,而是对负有监管职能的政府采购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监督)和检查;6、在当前联合检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分清职责,按职责行事更是行政监察工作有序、有效和有力开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对采购领域监察(监督)“四个转变”的真正落到实处的“催化剂”!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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