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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围标串标 集采机构有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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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3 09:01: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妨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危害甚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对串标围标是深恶痛绝,“一旦发现就立即废标。”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围标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旦浸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

  某招投标公司的老总进一步指出,在没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由于参与串标的供应商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使得串标人操纵的标价超出合理低价范围,从而加大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另外,参与围标串标的供应商往往诚信缺失,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履约,这就给采购项目的最中交付留下了隐患。

  “围标串标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打击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必须全方位预防和打击并重,遏制其发生。” 业界人士呼吁。

  公开采购信息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

  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业内专家建议,应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门槛,搞“对号入座”。

  完善评标办法

  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围标串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工程、大的医疗设备采购中,“我们的办法是在操作中不断改变评标办法。”

  业内专家指出,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最直接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财政资金。勿庸担心,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提高业务水平

  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严莉华看来,单一品牌采购最容易导致围标串标,所以首先不能指定品牌。她介绍,在汽车采购中,陪标的情况较多,一些品牌厂家就规定了“你必须报多少,否则取消你经营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换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这样的情况我们知道,但拿不出证据,奈何不了他们。”

  严莉华认为,根本方法是在制作标书时忌倾向性。

  健全配套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但《政府采购法》中对围标串标的认定没做规定。业内专家指出,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加大监管力度

  “如果监管部门态度不坚定,集中采购机构会很无助。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是一个体系,作为同一系统的各方要形成共识,提高法律意识。”。

  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在工程采购中,应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防止围标串标,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引入社会监督也很必要。”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可以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

  增强惩治力度

  一旦发现串标,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泄露供应商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予通报;对串标供应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如属于代理商之间的串标,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所代理产品在本地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加大打击,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

  同时,法律可以直接设定对串标指挥策划者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指挥策划者大凡都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串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以使其享用终生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呢?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同几千或上亿元的损失相比,实在是太不相称,现代《刑法》讲求“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看现状:

  “认定”不是件容易的事

  屡见不鲜

  “一些供应商拿到标书后,就聚集在一起研究如何围标串标。这是一件令我们十分头疼的事情。”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如是说。其实,类似的无奈又岂止史生德有?业界人士称:“围标串标在政府采购领域已不是新鲜事。”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网上询价采购时,工作人员从报价纪录中发现,7家报价中有两个梯队,第一梯队的3家报价时间相差只有1~2分钟,价格相差仅几十元,另外3家供应商报价时间和价格基本和第一梯队情况差不多,只不过所报价格高于第一梯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前3家供应商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层楼经营,这不是简单的巧合,经调查证实,一些供应商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

  诚然,《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参与各方串标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一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屡见不鲜。更可怕的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只能推测

  据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介绍,常见的串标是串标人通过借用数家供应商的名义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入围,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最终还是串标人中标。令集中采购机构无奈的是,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串标,却无法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

  通过审查的多 投标的少 采购信息发布后,常有许多供应商前来咨询,但申请资质审查的不多,有些供应商资质审查通过了,且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不投标;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

  多套投标文件雷同 几套投标文件多处数据相同、设计方案如出一辙,如标书图表尺寸大小、报价说明书、标书中段落等相同,甚至连出错的地方都相同。

  报价差距大 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质量相同,报价悬殊却很大,大多数报价都偏离市场行情,只有一家合理报价。如深圳市某水厂工程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招标,标底为9800万元,经资格预审后,有11家投标企业入围,其中一家投标报价只比标底下浮1%,其他10家投标报价分别下浮9%-29%不等。近一亿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按现行评标办法,这家投标人无论如何也中不了标,除非他不想中标。既然不想中标,为什么要投标?

  业内人士分析,该投标人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有他和没有他,平均值相差两个百分点,一个亿的工程,两个百分点就是两百万元。

  只有惟一一个满足采购需求 多数投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和质量档次不是太高就是太低,只有其中一个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 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投标人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还有一些供应商的做法是给人陪标,截标时故意弃权。

  认定尴尬

  业内专家指出,从以上表现虽然可以推测其围标串标,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

  “仅凭观察和经验去推测,供应商一旦抵赖,我们将难以应付。”某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如是说。业内人士称,为了降低招投标社会成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每个投标项目投标商较多时,可通过资格预审、后审方式选择不低于7家投标商”的规定,客观上也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留下了围标、串标的隐患。如一些承包商跟踪到采购人的建设项目,便会与采购人联络感情。

  当招标公告发出后,该承包商便立即以不同的名义,与当地所有符合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通过劳务合作的方式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人为地架起了由当地几个较大的建设承包商联合控制整个项目的局面,打下围标基础。接着,该承包商通过不法途径,了解到专家评委的组成情况后,种种利诱要求评委在资格预审、后审时,按事先约定评选出入围的投标施工企业。

  如果预审时出现一两家不是事先约定的围标施工企业入围,在评标前他们就要求评委,在中标标准上下工夫,以采购人标底与7家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加权数为评标标底,以最接近评标标底的投标为中标人。如果评标小组将中标标准定为合理低价中标法,策划围标的承包商就会尽量将入围的少数非嫡系投标商买断,从而形成围标。

  类似此种操作,从形式上根本看不出围标串标,只有当围标串标的供应商之间关系破离时,真相才会曝光。

  究其因:

  出现绝非偶然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围标串标的处罚措施,但围标串标却屡禁不止,而今,还蔓延到了政府采购领域。这是为什么?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也不可否认。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串标是受到处罚的情形之一,但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

  再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但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定义也不明确。

  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一般情况下,串通不成都不会受罚,发现串标,则受罚的只是中标者。又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 何为“情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违规成本过低

  “围标串标不仅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但现行法律的量刑却太轻了。”业内专家指出,《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违规所得。

  《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及《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都是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最多也只能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实践中,有的采购项目动辄就有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元,串标一次就会有上千万元或更多的“超额”利润。这与串标所得的巨大利润相比绝对堪称“一本万利”,这就难免有投标人“前仆后继”去铤而走险了。

  多头监管权责难明

  在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看来,投标人也是弱势群体,而他们的弱势又常常是通过采购人的强势反映出来的,“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常常会通过采购人去避开集中采购机构,转向委托中介去组织操作,为其更好地围标串标提供可能。” 而目前,对采购人的处罚却十分鲜见。另外,为了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积极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督,采购机构还积极引入了招标公证。

  但实践中,却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督部门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这就难免“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形出现,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大环境中诚信缺失

  串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其原因之一。“如出现过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邓东亮无奈地说。由于大环境中的诚信问题,政府采购活动的不良、不法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串标只是其一。作为串标的行为主体,企业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一些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招标操作不够科学

  据业内专家介绍,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能有效遏制串标等,都会导致围标串标的发生。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想要串标,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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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15:16:37 |只看该作者
串标现象大多发生在综合评分法,价格以平均价为基准并且价格分占比重大的招标中。因为这种招标串标可以左右价格评分以便达到左右最后评分的目的。
最低价评标法串标的意义就不大,定多凑三家开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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