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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浅谈评定分离—从现有的秩序导进迷茫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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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7:13: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浅谈评定分离—从现有的秩序导进迷茫的状态


      这里不是对评定分离原则本身的评论,而只是试图通过理性的分析,说明中国招投标现状从事实上的评定合一,立刻转变为评定分离,实际上可能导致从现有的秩序导进迷茫的状态。

       众所周知,中国招投标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确立了一套基本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的每一项程序都必须按照法规指引,招投标的每一项结果都必须符合法规要求。那么,按照这么的一整套复杂的法规体系的操作的评标结果,本来就是力求在诸多现有的约束条件下得到的“最优解”。作为这个“最优解”的评标结果,通过事实上的评定合一的要求,贯彻到现有的经济体系中来,得到实行。

        一个简单的逻辑思路是如此的清晰:确立了所要解决的是什么样的问题,然后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那么,所得到的解决该问题的途径也只能确认是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最佳途径。

           那么有理由怀疑:改变评定合一,重新确立评定分离原则,用“一组”解代替“最优”解,或者把得到的“最优”解变成了“未定”解,那么原来用于评定合一的中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可能必定也可以成为评定分离的最佳途径。进一步说,如果没有就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就开始实行,中国招投标有可能进入迷茫状态,一个由于有了“评定分离”的借口,一旦出现不适应的情形,可能就是各行其是或者操作导致严重脱离正常程序。这些就是由于新的“评定分离”原则可能导致业界“迷茫”的情形。

          中国招投标事业的的发展历程,如果需要确立新的“评定分离”原则,仍需调整修改现有的相关法规体系。事实上,按照不同的路径来解决同一个问题,可以得到不同的解决方案。假设中国招投标现状从事实上的评定合一转变为评定分离,需要体现论证和咨询服务的功能更多一些,现有的强制性的要求也可大为减弱。

       不难想象,中国招投标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的问题,多方经济利益的诉求已经集中在评标定标这么一个点上,仍需业界共求真谛。把中国招投标事业推进到这么一个秩序的局面,应该珍惜;每一项改革必须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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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4:48:14 |只看该作者
回答大力[s:56]:我除了您说的监管的岗位,到目前为止招投标的其它相关岗位也都有涉及,以后也不大可能转入监管工作。这里没有“屁股决定脑袋”思维逻辑。[s: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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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3:41:05 |只看该作者

回 17楼(qinl) 的帖子

基本上明白了,您的观点出发点是监管部门,您热爱你的职位,我也一样;顺便说一句,我除了您的岗位,其它的岗位都有涉及;从目前来看,岗位的问题,不会为我们共同商讨相关问题带来矛盾,这也是比较重要、且有意思的前提。


如果说招投标制度当成是监管部门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监管也只能是部分的环节;这点我是从深圳市的条例看来的,就是要“放权”;但是,放权,放权给谁?放多大的权力?还能收回来吗?一系列的问题,也是您一楼最先提出来的担心的事情。

传统意义上的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想要什么都管,结果是什么都管不好(只是行业人员这么普遍认为,并不代表所有的招标投标都不规范,特此说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新增一个关键词是“监察”,就是要管好、监督好干部和行政监督的部门。从领导到群众,在招标投标环节,对于腐败问题普遍不满意。

在条例的构架的新的监督管理模式下,不再是直接监管部门的一家独


条例一经颁布,我就发现了这个问题,问题嘛------我不用从事这个岗位,所以对于我个人来说不是问题,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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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1:13:01 |只看该作者

回 15楼(大力) 的帖子

1)招投标通过实施强制性的程序和方法从制度上建立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
2)当前招标中介代理服务主要是服务于强制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是公共领域)。
3)招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管主体多元化,但始终是行政部门充当主角。
这就是说从本身的制度安排,制度服务的对象和监管方法来说,把招投标制度当成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来对待。
您的讨论,意见准确,值得尊重。上述见解只是个人的初步的想法,提法不够成熟,见谅。
暂写至此,错漏仍多,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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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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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0:52:53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制度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
——是的,我理解为: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招标不仅仅是象以前人们所说的只是一种采购方式而已了。招标,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不仅是一种采购方式,也是一种管理方式。

不管“评定合一”还是“评定分离”,以我现在的环境出发,其实分歧并不是看起来那么大。
——是的,个人也认同。从目前环境来看,什么方式都可能存在问题,不是可能出在前面就是可能出在后面,性质和大小差不了多少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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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0:15:03 |只看该作者

回 14楼(qinl) 的帖子

我本来只是想以教育与招标投标,做一次类比,您的表述,比我的表达更精彩,[s:89]



招投标制度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这种说法我是第一次接触到,不好意思,以前对于理论系统学习很少,如果您能帮忙做些介绍,[s:89]起来更快捷一些。

最近看了几本小说、一本少儿版的哲学书、一本亲密关系的辅导书,对我工作和生活都有很大的启发和促进,至于对我在招标投标工作当中能够发挥多大作用,还在总结中。

初步的意见是:不管“评定合一”还是“评定分离”,以我现在的环境出发,其实分歧并不是看起来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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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7:51:02 |只看该作者
试试解释10楼的例子

    10楼讲的大意是:家长培养孩子方法的选择,本来应让家长拥有自主权。然而,现实的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只提供单一的选项),这个决定是由老师们做出的,家长们已经丧失了应有的权利,而且,还必须很无奈的接受某种不是家长们所期待的方法。这个例子,我认为切中时弊,说得好。我大体上认同这样的看法:如果教育制度能做出某种改变,促使培养孩子方法多元化(提供多个选项),家长拥有更多实际的选择自主权,是一件大好事。
    我的理解基于:
1)家长是孩子法定监护人,拥有这种培养孩子方法的选择自主权。
2)每个孩子个性和家长的期望不尽相同。培养孩子方法如果让家长们能有多种选择,更加能适合不同的诉求。
3)现行的教育制度,不能满足这种要求。面对这种情况,家长们在培养孩子方面有心无力,既无奈又伤心。

       如果没有理解错误,上述例子不能作为招投标的评定分离(有单选项改变为多个选项)的支持的有力例证。
       一方面,招标人的身份和家长的身份决定对事情拥有不同的决定权。
       另一方面,招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提供选择自主权)与教育制度(培养孩子方法的选择自主权)是很不同的。“评定合一”或“评定分离”是整个招投标制度其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招投标制度是一项行政管理制度,“评定合一”或“评定分离”作为招投标的方法,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而且还关系到整个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全民教育制度是一项义务教育制度,“培养孩子方法”是一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实选择,同时还允许非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多元化的“培养孩子方法”,所以不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同时,也不会影响到到整个教育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另外,作为一个特例,也只是说明一个特定的问题。上述教育问题家长面临选择“培养孩子方法”的例子,能够说明更多选择项有利于提供选择自主权。然而这个特例未能充分说明,如果面临不同性质的招投标问题,对招标人提供招标结果选择自主权的方法不会造成对招投标制度不利的影响。
  暂写至此,错漏仍多,请不吝指教。有机会认真地回应大力的宝贵意见,感觉到对问题的看法更为清晰,有所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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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2:03:02 |只看该作者

回 12楼(大力) 的帖子

[s:125] 我有同感,今天是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日子里------2012年的愚人节,啊!啊!
现实中,曾给同事说笑:最好不安排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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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1:44:29 |只看该作者

回 11楼(qinl) 的帖子

在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日子里------2012年的愚人节,能够和您探讨这些招标投标中非常严肃的问题,感到非常开心,[s:56]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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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1:22:57 |只看该作者
大力,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讨论![
请容许我对您提出的问题,分次回答。

      您在8楼写到“1)中国招投标现实情况,我的理解认同了许多同行已经从不同角度所做过不同地分析,这些分析很有见地。其中,就评定合一方法的适应性及国际通用做法的质疑,我就颇有同感。一方面,中国目前是公有制经济主体,另一方面,招标人项目负责制欠缺(相比于实行评定分离的美国等)。
    偶非常认同你对于这种现状的总结,基于这种共识,现在采取的做法(各项的规章、政府令、示范文本),都是想通过把招标、投标封闭起来,排除各种的因素;可是这些因素能够由于我们自以为看不到,就不存在了吗?就像您介绍的,可以看到,很多的制度不完善,并不是由于招标投标造成的,招标投标的作用被人为的夸大了(以下略去七十二个字)”
      
     这里提到我写的:其中,就评定合一方法的适应性及国际通用做法的质疑,我就颇有同感。”先纠正应是“其中,就评定分离方法的适应性及国际通用做法的质疑,我就颇有同感。”产生误解的地方,我表致歉。
   
    意思表明我的理解是,由于中国目前是公有制经济主体和招标人项目负责制欠缺(相比于实行评定分离的美国等)等现实情况,目前的招投标制度包括事实上的评定合一方法,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形成的。如果改为评定分离方法,招投标制度应做出相应的改变。
   
    暂写至此,错漏仍多,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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