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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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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0:44: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题。“依法”这个好理解,“自行”怎么理解呢?谢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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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4-23 16:11:31 |只看该作者
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实施条例》不规定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啥时候招标,提前审批、核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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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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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5:49:0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很明显,这条规定是行不通的,而且违背的《实施条例 .. (2012-04-23 15:19)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不懂怎么违反了第七条

第七条说招标事项需要审批核准,未明确项目审批核准与招标事项审批核准之间的时间点。
国务院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就应该审批核准招标事项,项目审批核准与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同步进行,也就是项目审批核准与招标事项审批核准为同一时间点。
实施意见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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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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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5:44:1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审批、核准部门工作量够大啊!一个工程涉及到多少个项目可能要招标啊。

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如中间过程不知道是否招标,还要行文向发改委请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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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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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4-23 15:19:17 |只看该作者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很明显,这条规定是行不通的,而且违背的《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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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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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1:05:3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说到底就是去项目审批部门咨询,咨询的途径之一:就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进行审批、核准。
另:您说到的第二点,比方说项目A,不管属于应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任何一类项目,当A项目拟立项或者上马的时候,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都到了项目审批部门进行了审批、核准 .. (2012-04-20 19:2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1号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现在国家强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前对招标事项进行审批核准,也就是说,国家不再允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判断招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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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9:26:33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1、提出项目的招标人需要根据投资主体、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事先判断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若拿不准,可以到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咨询。
2、行政审批、核准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换句话说,就是必须要这么做,比方开办公司,必须先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开办公司
3、项 .. (2012-04-20 10:52)
说到底就是去项目审批部门咨询,咨询的途径之一:就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进行审批、核准。
另:您说到的第二点,比方说项目A,不管属于应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任何一类项目,当A项目拟立项或者上马的时候,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都到了项目审批部门进行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但不代表其应该主动去进行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当采购人觉得不用招标的时候,他是不会主动去进行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的。所以,这法条的理解就必要准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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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52:2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对于投资主体、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有没有关系?
      2、从法条字面理解,这种项目是否采取招标还是不招标,不用去向有关部门认定的。是不是呢?
     3、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若项目需要审批或 .. (2012-04-19 18:53)
1、提出项目的招标人需要根据投资主体、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事先判断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若拿不准,可以到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咨询。
2、行政审批、核准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换句话说,就是必须要这么做,比方开办公司,必须先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开办公司
3、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不招标,这是结果。投资主体、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进行核准时的参考内容。
假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判断不招标并实施了项目,这样的情况就是规避招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4、怪胎单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怪胎将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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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21:09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指 审批核准部门有全决定 是整个项目不招标(任何标包括材料、货物)还是  项目的某个标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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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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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18:56 |只看该作者
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需要结合第七条来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核准,也就是说第九条是写给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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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8:53:17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
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需要结合第七条来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核准,也就是说第九条是写给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看的。
     1、对于投资主体、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有没有关系?
      2、从法条字面理解,这种项目是否采取招标还是不招标,不用去向有关部门认定的。是不是呢?
     3、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若项目需要审批或者核准,招标人在实际操作中,去履行招标方案(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的时候,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否可以用“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核准招标人不用招标?不管任何投资主体、项目性质(审批、核准项目)和资金来源?
       同时,若招标人认为这类项目不用招标的情况下,就算属于该审批、核准的项目,他也不会在招标前去履行这个,因为他认为是不用招标的。也就是说,想通过招标核准解决这个问题,还是有点点不妥。
     4、李小林在深圳培训班提到的“怪胎”单位长江航道局,其实在我们身边也有很多的。
楼上的大哥,我发现您研究法条非常到位,想听听您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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