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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政府采购现场监督 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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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9:01:3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谈起政府采购现场监督,不少人认为就是到现场看看,还谈什么方法,那是小题大做。这是不对的。政府采购现场监督的实践告诉我们,现场监督也有其一套方法,并且,掌握正确的监督方法,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能增强监督部门的威慑力,相反,则是事倍功半,所以说,明确监督方法很有必要。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种方法。

  1、观察法,就是通过审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所作所为,来督促其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一种方法。具体操作是:①注意观察采购活动中的细节。如在开标中,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签名报道是一个很小的细节,若对其认真观察,就能发现有的供应商代表除为自已签名,还乘人不注意时替其他供应商签名的情形,以至于深查,能查出串标的问题;②注意观察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及评委等相关人员的言行表现。如细致观察,就有可能发现采购当事人之间通过挤眼睛等,来传递相互间拟进行某种不轨行为的信息;或者发现有的当事人发表诱导性言语、发表倾向性意见,此时就应当立即予以制止;③注意观察采购活动上的书面资料,包括现场记录等。如通过细心观察开标会上各供应商投标书的拆封及其流转过程,就能发现有人试图移花接木,或更换投标书的内页等,再如细心观察现场记录,就可以防止有人作不合事实的现场记录,从而影响公正决标。

  2、核对法。又称审核法。就是将现场采购活动、或将有关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等所规定的要求相核对,或与有关采购当事人原先提供的书面证件相核对,从而达到监督和规范现场采购活动的一种方法。由于现场核对的内容较多。本文拟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在重点采购环节上,主要核对以下事项:在开标环节上,核对参与开标的供应商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是否与投标书中的授权委托书一致,有无冒名顶替的;核对启封的投标书是否原封未动,有无拆封或掉包等问题。在评标环节上,重点审核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如专家评委是否随机抽签确定的;审核评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周密、到位;审核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是否与采购文件等一致。在签订合同环节上,核对拟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其身份是否真实、有效;审核合同中所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更改的采购方式有无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对政府采购项目金额以及来源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且采购资金已筹集到位;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合同是否包括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核对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是否改变了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合同所增加的金额是否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等。

  在验收环节上,核对验收时间是否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有无提前或延期;核对验收小组的组成人员是否由采购人内部的监察、审计、技术、职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等多方人员组成,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邀请了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参加;核对验收项目是否完整,有无“真空”环节,所应提供的免费配件是否足量,且质量合格;核对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所有验收方成员是否都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验收书上签字并盖章,且验收书上也明确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不同的采购方式有不完全相同的核对内容。这里,仅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这两种采购方式的现场采购活动中,所要进行的核对事项,作粗略的对比说明。在公开招标方式的现场活动中。着重核对到场的各投标方代表与其原来提供的资格证件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或张冠李戴,或冒名顶替;核对中标方的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核对评标结果是否正确,特别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更要认真核对,以防少数人在计算上作弊。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现场活动中。着重核对到场的谈判小组,是否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有无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情况;核对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制定的谈判文件是否一致;当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时,应核对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是否全部收到了谈判小组发出的书面通知。

  3、询查法。这是一种特定的现场监督方法,对政府采购的现场活动不都适用,主要针对一些曾经弄虚作假的少数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以及组织能力不高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而采取的一种监督方法。在具体操作上有两种手法,一种手法是在现场采购活动上,通过向参与活动的部分当事人调查了解,征询他们的意见,以便有目的地加强某些环节的监督,这样既容易发现问题,又能减少后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质疑、投诉。如在一次开标会上,某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同志通过向某供应商调查,征询意见,从中发现线索,现场查出一名评委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问题。另一种手法是在现场采购活动上,直接查询采购当事人。如针对现实中有些采购当事人不自觉向监督人员交出暂时保管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这就需要再对采购当事人实施检查程序,看他们有无未交完的通讯工具。当然实施这种手段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实施,并且还应注意方法,还应在开始时就讲清楚,免得发生误解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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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8-15 17:16:06 |只看该作者
够累的啊!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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