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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是“预中标公示”还是“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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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1:01: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对招标从业人员来说,招标前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束后发布中标结果,这样的工作几乎每天都在做。但大家是否认真地思考过,在指定媒体上真正要发布的,或者说在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意思表达,到底是“预中标公示”还是“中标公示”呢?
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先看看相关法规的要求: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12日
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关于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通知》(冀建招办【2002】8号)
公示范围:所有应招标工程,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程,都应进行中标公示。
中标公示信息将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对“预中标公示”和“中标公示”法律意义的理解
从以上引述的相关法规来看,还是以“中标候选人公示”这种说法较多,“中标公示”的说法也有。在目前国内纸媒公示栏目中,以“中标公示”为多,也有分类为“预中标公示”和“中标公示”两个栏目或阶段的。从国内招标网站上看,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分别有“预中标公示”和“中标公示”两个栏目,招标代理机构需发布预中标公告三天后再发中标公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只有“中标公告”一栏,其中有“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两种类型的公示内容;此外,不少地区相关网站只刊登预中标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在详细分解招标程序后,我们认为从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到签订中标合同前,可细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投标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具体为:
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至招标人定标前,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结果,被推荐的投标人称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人数不定,从一人到三人不等;
第二阶段:招标人根据评标委推荐的结果确定中标人至公示期结束前,此时投标人可称为预中标人、推荐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此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标人,还不能享有中标人的权利;
第三阶段:中标公示期满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此时称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一般又称为卖方(或乙方);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公示阶段,实际上谁是中标人还处于未定状态,因此称之为预中标人符合他们的身份。某些网站上表述为“预中标公示”似乎更确切,说是“中标公示”也可理解为是一种简称。但某些媒体上称为“中标候选人公示”似乎不确切,因为按照相关法规,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人数为一至三人,而公示是招标人研究评标报告后确定拟中标人,然后再对拟中标人进行公示,此时的拟中标人数量已然变成一人。这和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相比已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结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理解为只有在中标公示后无异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才能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以此来作为中标人身份确认的法律节点。所以,预中标公示阶段还属于中标人未确定阶段。严谨确切地说,这一阶段的公示不属于中标人公示,而是“预中标人公示”、“推荐中标人公示”或“拟中标人公示”。(刘玉凤 何录华)
(原载《中国招标》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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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20:41:01 |只看该作者

回 其他用户名 的帖子

其他用户名:实际上招标法和政采法都没有预公示这一说

政采法仅仅要求结果公告

对招法来说最高的就是条例这个行政法规有要求
....... (2012-10-11 20:25)
   结合这个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看看,您也许和我一样,认为把这个概念搞清楚挺有意思,也挺有必要。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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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20:38:31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已经确定,应为招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并未确定吧 (2012-10-11 10:22)
      回佛山的朋友,个人认为,其实是一样的,所有招标项目都一样的,您再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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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20:25:04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招标法和政采法都没有预公示这一说

政采法仅仅要求结果公告

对招法来说最高的就是条例这个行政法规有要求

其实从合同法招标法政采法的角度来说,预公示都没有本质影响

政采法的质疑和投诉就是在中标公告发出之后进行的,有什么本质影响么?因中标无效就导致合同无效,其实该怎样就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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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0:22:2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在3楼跟帖帖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问题中,观点和措辞不严谨!(毕竟刚入社区,学习不够)
      但不影响我的观点: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中标人已确定!
    .. (2012-10-11 09:5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已经确定,应为招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并未确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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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09:51:25 |只看该作者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
这个我一直坚持是预中标公示。采购法的说法并不科学。广东有些地方在中标后公示的环节上再预中标公示,因为这个环节可以减少矛盾
      我在3楼跟帖帖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问题中,观点和措辞不严谨!(毕竟刚入社区,学习不够)
      但不影响我的观点: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中标人已确定!
    我这观点,与我在反对深圳特区政府的招标定标办法,以及“定标权“之争问题上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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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09:35: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一直坚持是预中标公示。采购法的说法并不科学。广东有些地方在中标后公示的环节上再预中标公示,因为这个环节可以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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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0 20:27:3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综上所述:本人不认同楼主的叫法,楼主的本意就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没有公示前,***都不能叫中标人,只有公示并公示期满后,***才能叫中标人。
         公示,并不是独立的环节,招标投标活动并不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 (2012-03-25 22:48)
    把这帖子顶上来,结合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page=8 理解下何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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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31#
发表于 2012-6-14 14:44:36 |只看该作者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中标公示内容进行了规定: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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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0#
发表于 2012-5-1 18:45:17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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