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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网络第一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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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8 14:59: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项目信息享有著作权 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制网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李立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招标公司)状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招网)侵犯项目信息著作权案和不正当竞争案,近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采招网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悉,这是我国第一起两个发布招标信息网站之间的诉讼纠纷,被称为“招标信息网络第一案”。

国信招标公司所属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是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的惟一发布招标项目信息的网络媒体。2005年2月,国信招标公司发现,采招网上发布的许多招标项目信息,与自己网站上的相应信息内容基本一致,而且采招网上还载有“80多家权威机构惟一指定的发布招标信息的专业网站”等宣传内容。国信招标公司认为,采招网的抄袭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项目信息著作权,其夸大虚假性宣传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国信招标公司将采招网告上法庭。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国信招标公司是涉案项目信息的著作权人;采招网的宣传缺乏依据,属于夸大虚假性宣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采招网公司未经国信招标公司许可,不得在其网站上使用侵犯国信招标公司著作权的涉案项目信息;采招网在其网站上连续24小时刊登向国信招标公司致歉的声明;采招网停止在其网站上以涉案方式进行夸大性宣传,并赔偿国信招标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采招网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虽然涉案的项目信息的具体内容来自事实消息和对其他文字材料的简单编排,但其表达形式与相应信息内容的结合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判断。故涉案的项目信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采招网发布的被控侵权信息内容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相应的信息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定采招网抄袭了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相关信息。

法院还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采招网均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网站,二者所提供的服务相同,系同业竞争者。就采招网上的关于“80多家权威机构惟一指定的发布招标信息的专业网站”等宣传内容,必然使人对采招网和包括国信招标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业竞争者在行业的地位和影响作出相应的判断。鉴于采招网对其所称的“最权威”、“惟一指定”的评价内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其属夸大虚假性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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