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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签名法与电子化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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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4 09:26: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法律障碍

  全球政府采购正在出现电子商务化的趋势。依靠信息技术实现零库存的采购,扩大采购的范围,扩大竞价拍卖的范围,提到政府使用资金的效率正在成为现实。在这个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成为挑战也越来越多。严格意义上电子化采购就是电子商务采购,它是一个特殊形式的电子商务,像其他电子商务一样,电子化政府采购也遇到法律上的问题。首先,政府采购要发出采购邀约,对物品和服务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在采购之前这些邀约书都是以纸质文件发出的。我们国家的政府采购法是明确书面要求,当电子化的采购以后就会以电子化的形式发出。其次供货商可能会根据政府采购发出电子形式的承诺,要按照要约的承诺提供货物或服务。双方可能就达成一致签署电子合同,并按照预定的方式配送货物或提供服务。这样电子化的过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会遇到法规上的问题:

  电子邀约是否是相关政府采购机构或者采购发包的相关机构真是意思的表达。翻译过来就是这个是否真实;网站上发布的是否真实?

  电子邀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便要约是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法律上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现在电子形式法律上是否承认?

  供货商向网站反馈的电子承诺是否是真实的表达?是否会有人用虚假的身份有人冒用他人身份发出承诺?

  电子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和承诺是否具就构成了合同?这种电子合同是什么时间来作为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什么样的形势就认为他已经生效?

  一旦发生了争执,电子合同的形式或者是承诺是否可以呈现在法庭上,被法庭接受作为证据?

  以上这些问题有些是部分得到了解决,而有些根本还没有涉及到。合同法在2000年的时候作了修改,合同法已经认定对五类电子合同认定就是书面形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就是书面合同必须签字才能生效,那么电子合同怎么签名?没有签名的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合同,没有电子签名的合同在法规上肯定得不到规范。还有电子化的政府采购合同怎么保存这个问题,这些在电子签名法给予了解决。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2004年8月28号,胡锦涛主席签署了第18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号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法律解决的问题包括数据电文的有关问题。这个说法是我国合同法修改提出来的,沿用了合同法的说法。数字电文就是电子形式的文档或者电子文件。数字电文的问题主要是电子信息的法规效力问题,不仅涉及到电子商务还有其他一些法律的效果的问题,像我们在选举过程中,或者在征兵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委托,委托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另外很多重要的事项,法规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那么关于数据电文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按照现行的都必须要书面形式,我国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文件必须盖章,除了会议纪要和传真的其他文件都要盖章,包括合同、商业票据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的表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签名法中答案是肯定的。电子签名法的第4条规定,数据电文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书面形式、能够有形的表现并可以随时调取,视为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二就是原件和证据的问题。在法律中有许多要提供原件和证据的问题比如在诉讼中进行会提出要提供原件作为证据。电子信息一般都是记录在计算机内或通过打印出来只能说是一种副本,遇到法律法规提供原件的时候这些副本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电子签名法第5条、第7条、第8条给予了回答。第5条规定符合两个条件规定的数据电文,满足法律法规对原件的规定要求,这个条件是能够有限的表现出内容并随时调取查阅。除了书面形式要求以外还有一个能够托靠的保证最后形成实体,内容保存完整不得更改。第7规定不能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因为电子光学或者类似手段存储、发布,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8条原则性要求在审查数字电文作为一定真实性,应该考虑生存、储存或者作为传递的可靠性,保存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以上实际上解决了一个原件问题,原件只要满足这样规定,任何人不得仅仅因为他是电子的不能作为证据。你必须有其他的证明、佐证证明这个信息存在的内容可能有造假或者不可靠的因素存在。关于保存的问题,像档案合同都需要保存,特别是不能在短期内完成,与交易相关的都可能会保存。纸质文档的保存没有问题,但是电子文档怎么保存?保存以后是否就确保不会更改?保存过程中对形式的改变是否有法律上的障碍?电子信息一般都是保存在计算机的内存里,他和我们看到的是有编码上的改变的,从法规上讲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保存的过程中已经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法规上是否承认?电子签名法第6条回答了这个问题。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数字电文视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文件要求。第一能够有效的表现所展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阅。第二数据电文的合同发送和接受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同但是能准确表达原来生成或者发送的内容,对形式的改变只要不涉及到内容的改变法规上是承认的。第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送接受人,就是与数据电文发送相关的信息也应该保存下来。

  电子签名法涉及到第二个大问题是与签名有关的问题。在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组织文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有两个目的,第一个就是为了证明身份,第二就是为了表示签名人对他签署文件的内容予以认可,如果内容上有他承担的责任或者义务,他表示愿意认可和约束。鉴于签名和盖章的重要性,有关法律规定了书面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签字盖章才可以生效。电子合同怎么签名呢?其实签名的要求远不至在商务活动中,其他社会活动在电子化环境中进行也会遇到。电子签名法第13条、第14条解决了签名问题。第13条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当事人对签名人身份有怀疑的时候可以通过笔记鉴定。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是他第一个原则,选不选电子签名由当事人双方决定,选择什么样的技术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认为某种技术可以有效的保证身份的时候,可以约定这一技术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手写签名同等的效率。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而是由第三方提供认定的签名技术,那么法律规定提供认证服务的第三方必须是合法的机构。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第三方必须经过行政许可,他必须是一个公司法人,同时他必须具备,技术资产人员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子信息管理办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给予了细化。

  三、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情况

  2005月4月1号电子签名法生效后,电子签名法的管理部门-信息产业部及相关机构作了大量的工作,第一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号颁布了电子认证管理办法,与电子签名法同时生效。管理办法围绕电子认证的规范,对电子认证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解决了电子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的实施。第二个方面,颁布了电子管理服务实施的管理密码,在电子签名过程中是要用到密码,由密码局05年3月颁布。第三就是成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办公室。为了加强对电子认证的服务管理,信息产业部对授予申请许可进行市场监管,截止到06年1月底,共有17家企业开始进行资格审查,都获得了许可。根据前一时期对这17家公司的调查,目前在社会上使用的电子认证证书总共250多万张,应用的主要领域主要是税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社区服务、招标投标网上银行系统、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该在电子采购法原则指导下提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要完善电子签名法实施过程一般的规范,也要对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专门规范进行研究。

  为什么制定电子签名法?因为很多法律都有保存、签名、书面保存的要求,如果我们要一部一部的去改,立法的效率就太低了。实际上西方国家也是通过一部电子签名法,把前面所有的法律对于书面形式的要求全部解决。现在唯一要做得工作,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电子采购法的原则精神制定规章。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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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7-24 11:25:45 |只看该作者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该大力推广,因为可以减少人的因素。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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