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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足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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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8:04:4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前款执行,前款是“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招标”。
请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矛盾?如果考试中出现,应如何回答?
上述条款摘自法规第88页、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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