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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标底错,错评标,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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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23:02: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今天开标遇到个新问题。
该工程采用得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文件约定了控制价按照工程规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取清单费用定额得最高值,且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不得改动。但是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控制价(标底价)取的却是中值,给投标企业的招标文件上仅提供了清单和控制价的数值具体计算没有。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依据控制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发现有2家的取费标准和控制价不一致,遂以修改了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为由,对此2家做了废标处理。同时根据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由控制价*下浮系数)而让另外一家对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采用中值得企业中标了.
现在企业投诉,认为自己得投标文件没有错误。我们对投标文件进行仔细审核后,发现错误得原因在标底未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制定,造成了评委评审得失误。现在问题来了
本次招标该如何处理。
我的建议,由于招标文件所提供得控制价错误,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因而造成了评委评审的标准产生了错误,应该重新招标。
另外有人认为,即使招标文件中控制价错误也应该按照错误的控制价来执行,只不过对于控制价中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改为按最高值取费,即组织第二次评标让2家入围参与最终评审其余的按废标处理。
希望诸位大师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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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23:06:12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得见解,特别是大力版主的建议。
让我对控制价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作为一个招标监管人员,尤其注意在废标得时候要慎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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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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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8:01:02 |只看该作者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属不可竞争费,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一节一般会予以明确。
2、按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中有规费项目清单。
3、工程类别单(造价部门出具)会明确:规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期等。
这些都是明确的。怎么会出现异议?

1、招标控制价必须在开标前5天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得到认可。
2、招标控制价必须在开标前3天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3、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能接受的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的预算资金范围内),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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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7:37:19 |只看该作者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中第2章“术语”规定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引文完)
按照楼主说明:“招标文件约定了控制价按照工程规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取清单费用定额得最高值,且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不得改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招标文件对“招标控制价”的要求是与《计价规范》和当地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是正确。


按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引文完)

招标控制价编制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和计价规范已经当地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按照按高值取费的要求进行编制,错误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批的机构和人员。

3.1.2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规范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尽管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批环节出现了错误,“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控制价(标底价)取的却是中值”。从楼主介绍情况分析,投标人对于这个“招标控制价”还是以事实进行响应,也就是说这个“中间”并且是较低的价格,起到了限制投标人的报价的用途,大力个人意见:应尽量维护其作为招标、评标、定标的依据作用。

通过楼主介绍:“同时根据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由控制价*下浮系数)”,这个“招标控制价”又起到了评标算分的基准值的作用:一方面评标的专家把这个“招标控制价”作为评标的依据,“而让另外一家对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采用中值得企业中标了;另一方面,又“发现有2家的取费标准和控制价不一致,遂以修改了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为由,对此2家做了废标处理”。评标专家在这方面有对待不同的投标人显得前后矛盾,并且有违评标应该公正的基本原则。

当然,评审的专家受到了招标人的代表影响,没有完全正确的起到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文件授予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完全可以通过在评标时要求所有的投标人代表进行书面说明加以解决。

废标是最简单、有效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对于自身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来说,项目是比较多的,由于招标文件的错误造成投标人重复投标损失,容易挫伤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造成今后的项目招标有可能不再能够完全取得“竞争择优”的积极作用,从长远来说,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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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4:44:28 |只看该作者

回 6楼(沈律师) 的帖子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成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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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4:35:39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和造价编制单位是同一家
造价监管?我不太清楚,反正招标监管是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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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10:45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xj8012) 的帖子

情况看清蛮复杂,招标代理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是否同一个单位?招标监管和造价监管是否同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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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2:04:09 |只看该作者
评委错在没有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意思,断章取义的认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就是投标人的取费标准应该和控制价的标准是一致的
招标代理有错,错在控制价的编制没有依据招标文件对控制价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而控制价是确定评标基准价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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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1:39:58 |只看该作者
“发现有2家的取费标准和控制价不一致,遂以修改了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为由,对此2家做了废标处理。”这明显是评委的评审错误。按照你说的,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取费标准必须和控制价不一致。投标人取费没有错,控制价也没有错。错的是评委乱评。控制价仅仅是评标的参考吧了,不是标底。这个项目是工程量清单评标不是标底评标,控制价没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已经评标结束,出了中标结果,处理是:废标,处罚评委。如果招标公司有错,也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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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0:06:14 |只看该作者
问题关键是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严重违规,这个项目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处理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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