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671|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如何控制投标人报价过高?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278

积分

侠客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2-24 15:59: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法规定了低于成本价竞争作为废标的依据,在实际招标中,不少投标人在没有拦标价和控制价的情况下,有意报价过高的情况,一旦形成报价合理的投标人废标后,最终中标价给招标人的项目资金预算造成失控。所以请教一下在招标文件中如何有效控制投标人报价过高?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大力 + 2

总评分: 威望 + 2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11-2-25 20:41:04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西红柿炒鸡蛋) 的帖子

让投标人澄清是可以,这个法律规定也是允许的,可是允许投标人在澄清过程中进行调价,也就意味着允许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这个是不合规的。毕竟是公开开标,大家都互相知道对方的报价,如果允许有些单位(过高或过低)进行调价,明显是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这简直是开玩笑嘛。还招什么标,直接找几个单位进行合同洽谈得了。
哈哈,
我只是说出了我们的操作方式。提供个思路而已。
还有清单招标,单价合同的 我们开标的时候不唱价格的,因为综合单价过多 无法一一记录。
也是提供个思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8

积分

新手上路

招标师徽章

9#
发表于 2011-2-25 14:16:37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做法是把项目预算作为最高限价,同时规定低于预算50%的为不合理低价,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当然这么做的前提是预算的编制是合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8

积分

骑士

8#
发表于 2011-2-25 09:01:45 |只看该作者
设最高限价,告诉业主这样少责任,如果再不肯设,参照世行的做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5

积分

骑士

快乐如我,笑对人生每一面!

7#
发表于 2011-2-25 08:57:51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西红柿炒鸡蛋) 的帖子

让投标人澄清是可以,这个法律规定也是允许的,可是允许投标人在澄清过程中进行调价,也就意味着允许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这个是不合规的。毕竟是公开开标,大家都互相知道对方的报价,如果允许有些单位(过高或过低)进行调价,明显是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这简直是开玩笑嘛。还招什么标,直接找几个单位进行合同洽谈得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11-2-24 22:03:04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设置最高限价,我们的做法是评标过程中,对报价过高或者过低的,让投标单位进行澄清,看其是否有合理解释。报价过高、过低的,澄清的过程中他们会主动调价。这样对报价进行修正。再进行价格得分计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5

积分

骑士

快乐如我,笑对人生每一面!

5#
发表于 2011-2-24 17:34:07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在实际招标中很不幸,所有合理报价的投标人全都废标了(这个概率是很低的),那么为了防止你说的那种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里加入以下内容: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或者是超出招标人投资(采购)预算的,当然,我说的是财政资金,这些项目都是有资金控制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5

积分

骑士

快乐如我,笑对人生每一面!

地板
发表于 2011-2-24 17:28:03 |只看该作者
最好的办法就是设置拦标价,或者暗标也可以,规定与标底价相差正负多少范围以内,超出这个范围废标就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

好友

880

积分

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1-2-24 16:34:05 |只看该作者
设置最高限价,就是拦标价。
欢乐英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沙发
发表于 2011-2-24 16:29:11 |只看该作者
我招标的时候也出现了这种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无法处理,郁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8 23:38 , Processed in 0.07206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