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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招投标中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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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10:21: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二、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因此设计投标时应考虑附属机构(单位)是否将参与本项目的施工投标,如果参与,要对设计利润与施工利润进行权衡,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03第2号令)尽管没有此方面的明确限制,但个别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99号)规定:已报名投标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组成联合体。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3、《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99号)规定: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4、《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02号):参加投标的单位可以是同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也可是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同一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不同的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上述原则与施工标相同,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三、设计招投标中的一些热点问题

1、联合体中标后,是否可由牵头人单独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按照《招标投标法》,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勘察设计方面的规定略有不同,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号令):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
2、设计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所设计项目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初步设计的中标单位是否可继续施工图设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十九条: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
《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对于特殊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
由此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断: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没有明示“施工图设计将另行委托”,则初步设计的中标单位有理由认为自己将完成包括初步设计在内的所有设计与后续服务工作而无需再另行投标。
4、关于设计补偿费的金额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未中标投标单位标书补偿费在工程设计方案费中列支,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规定,总补偿费: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不超过项目设计费的10%计取;采用设计单位招标办法的,按项目设计费的1%计取。具体分配金额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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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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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子奖

5#
发表于 2012-8-3 14:29:32 |只看该作者
来学习下,感谢分享[s: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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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2-8-3 11:53:2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一直没依据  这个理由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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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2-6-18 15:35:30 |只看该作者
受益匪浅   一直都在想方案招过后如何连带着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块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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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2-24 22:45:26 |只看该作者
认真拜读。[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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