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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公证中为何百姓做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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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43:4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差不多每几千人中就有一名公证人。办公证,几乎成了家常便饭。
  像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样,公证也是个好东西。
  为什么说公证是个好东西呢?现在不是有很多人说政府是个大政府,管得太宽了吗,而且因为掌握着公权力,如果政府什么都要管,那就有可能造成政府里的人权力寻租、搞腐败,于是乎,给政府分点权力,或者让它少管点,就成了一种现代理念。
  公证就是把一些原本由政府审查、肯定的东西拿出一部分给一个中立点的机构来管,这样,既可以给政府松点绑,也可以防止权力的手从中捞好处。行政成本降低了,百姓也免遭行政程序的折腾,岂不很好?
  但这里有几个前提,才能保证公证这个好东西让百姓觉出好来。
  首先,公证得和政府脱钩,不能成了二政府,否则,穿连裆裤的利益同盟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还不如一家子利索。现在这一点似乎做到了,公证已经独立出去,作为第三方的社会事业机构。
  其次,公证在办的事情,政府就得当甩手掌柜。不能权力牢牢抓住不放,再找一个分担风险和责任的第三方。也就是说,在公证走一遭的事,在政府还要走一遭,不但叫百姓多跑冤枉路,还得让百姓多掏腰包。
  第三,民主光喊不行,得有个制度把民主规范起来、固定起来。同理,公证也不能嘴上说好,得需要制度的笼子把它装起来。哪些事情需要公证,怎样公证才能具有司法效力,公证效力和行政效力什么关系,公证收费如何核定等等,当然不能随意地挂在墙上,得有刚性的机制,以防止本属于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项目,转变成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转嫁管理责任风险,增加百姓交易负担。
  总之一句话,为防止侵害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秩序而从发达国家引进的公证制度,从民生角度而言,如果百姓尝不到甜头只有苦头,没降低维权成本反陡增生活负担,不但不方便办事而且还带来麻烦,那么,再好的东西也会让百姓失望,甚至憋屈了让百姓骂娘。
  让我们来看看发生在南京的一件“天价公证”故事吧———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办理公证书的费用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南京市民李先生最近因为要继承父亲的一套房子,去房产登记时就被要求先办公证。因为当时的房款在30万元左右,这样算下来,李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办这样一本公证书竟然要花6000元。对动辄上百万元的房屋而言,所有人都会算一笔账:100万的房屋公证一下,就得2万元的公证费,200万的房就得4万!(详见快报今日封4版)
  在现代社会里,百姓支付合理的价格购买中介服务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但是如果政府以红头文件强制性地规定社会中介以高得离谱的价格提供服务,这是哪门子理?
  不过从理论上看,事情并不只是收费价格合理不合理这么单纯。
  公证制度是一种安全公器,对社会和百姓都以保障为本。公证业务收费高达数亿美元,这在西方国家并不稀奇。它的高产出是建立在高信誉、高风险、高保障的基础上的。而且关键的一点是,很多的收益是瓜分了原本应该由政府部门获益的税费,百姓并未多掏钱。
  作为一种外来法律文化,我国公证制度目前仍处于一种不发达、“边缘化”的地位。这确实不适应我国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解转型期的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现代国家的公共管理已经不再是由政府一家来承担。建立完备的必须公证制度,让社会中介组织承接政府分流出的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肯定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完善这一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利用这一新兴的社会管理手段,掠夺老百姓腰包里所剩无几的财产。在社会分配中已经被不公了一次,二次的平头百姓,再去承担高昂的公证成本,无异于二次纳税。社会管理的分工,如果扭曲成利益的攫取,那么,公证制度这一享有社会稳定器美誉的好东西,就失去了本来意义,沦为分解庞大的行政成本的暗器,不但伤了老百姓的心,而且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2010年08月12日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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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3 23:01:08 |只看该作者
  一个行政捆绑的强制公证,不按件收费却按受益额收费,致使百姓要承担高得离谱的公证费,再次暴露了行政部门挟公证机构与民争利的私心。一个抛弃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唯利是图的公证机构,又如何能获得社会的认同。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且按受益额的2%缴纳公证费。也就是说,若继承的房产价值100万元,继承人得先花2万进行公证才能申请房屋登记。

  这种强制公证,引发了市民的强烈质疑:除了国家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公证是否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公证是一项法律行为,公证书是由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之所以公证书被法律赋予了较其他文书更特殊的证明力,和更高的证据效力,是因为公证书代表着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但公证并不能天然强化被公证事项的法律效力。

  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本原则的公证,是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公证虽然被法律赋予了预定的公信力,但必须看到,公证并不当然值得信赖,公证书也绝不当然有效。在个案中,不但当事人有权对公证行为提出异议,呈堂的公证文书也需借由法官的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其效力。如果公证行为没有履行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也就没有公正与公信可言。当年“宝马彩票案”中的公证危机,曾令整个公证行业遭受重创。人们发现,原来公证员的审查,并没有超越常人的特殊技能。既然如此,公证的意义又何在?

  比如说在房屋登记中,本应由登记部门来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料,但登记部门觉得风险太大,就要拉来公证机构分担责任。公证机构有利可图,自是一拍即合。但问题是,公证员对房屋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查,未必就比房屋登记人员更专业,或更合适。公证只是被人为强加的一道程序,而这道程序,对于多数人而言并不适用。

  公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如在遗嘱继承中,当事人已在生前作了周密安排,法律文书周全完善,就没必要公证。《物权法》《继承法》《公证法》都没有规定的这一公证事项,却因1994年的《江苏省公证条例》、1991年由建设部和司法厅共同下发的通知中,都有继承、遗赠导致的过户应当公证的规定,而成了强制公证。这真实地再现了“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的潜规则。上位法被架空,符合部门利益的下位法则大行其道。

  依《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一个行政捆绑的强制公证,不按件收费却按受益额收费,致使百姓要承担高得离谱的公证费,再次暴露了行政部门挟公证机构与民争利的私心。一个抛弃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唯利是图的公证机构,又如何能获得社会的认同。请让公证脱离行政的捆绑,让公证通过个案的公正去追求发展,赢得人心。
——京华社论:强制公证换不来社会认同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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