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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地理解“定标权”的内涵,是“定标权被剥夺论”产生的另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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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16:16: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片面地理解“定标权”的内涵,是“定标权被剥夺论”产生的另一原因
                       ——“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四)


  再举那个现实中存在的领导公开选拔的例子。
  经历了笔试、面试等诸多程序以后,李某和另外两名人员作为前三名候选人,被有关部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李某曾因盗窃被判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目前还在缓刑期。不符合这次公开选拔的资格条件要求。
  组织部门针对这个举报进行了调查,经查证举报属实,并把调查结果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市委常委会经研究,决定否决拟任命李某为某局负责人的动议。


  请问这个例子中,“否决权”是不是 “选拔任用权”中的一种?
  您或许会说:当然是咯。作为常委会,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既可以选择“任命”,也可以选择“否决”嘛。
  恭喜您:您的观点是正确的。您阐述的理由是对“选拔任用权”内涵的一种正确解读。


  让我们回到“定标权归属”之争上。
  zzj0102曾经提出:“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起码包括监督权、否决权和选择权。”
  高老师还补充了前置条件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等。
  zzj0102回顾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经过仔细思考后,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原则,决定再次对“定标权内涵”做出如下修正:招标人的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其中选择权又包括限制选择权相对自由选择权


  因此,zzj0102认为:
  1、把限制选择权看成是定标权的全部,是不全面的,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2、把法律对定标权中的选择权进行限制,看成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同样是不全面的观点。


  (注:关于“定标权内涵”中这些权利的名称,是zzj0102粗浅的认识和提议,请各位标界前辈和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相关文章:
1、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780&page=1&toread=1#tpc
2、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二):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799&page=1
3、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三):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917

4、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五):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048&page=1&toread=1#tpc
5、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六):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150
6、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七):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246&page=1&toread=1#tpc
7、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八):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3&page=1&toread=1#tpc
8、“定标权被剥夺论”之辨析(之九):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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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进一步补充论述定标权问题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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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4:26:57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gzztitc) 的帖子

  谢谢高老师的批评!
  在本帖中,举的李某不符合公开选拔条件的例子,确实有过度举例的情况。
  为给自己今后立一个警示牌,本人想保持帖子的原貌,不在原帖中修改!

  为了表示本人改正错误的诚意,zzj0102特在此对原帖的部分描述作出部分修改,修改后的相关描述如下


  “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李某在去年年度考核时,曾因故被确定为【基本合格】。而公选条件中,要求的是【年度考核在合格档次及以上】。李某刻意隐瞒了这个事实,不符合这次公开选拔的资格条件要求。
  组织部门针对这个举报进行了调查,经查证举报属实,并把调查结果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市委常委会经研究,决定否决拟任命李某为某局负责人的动议。”



  对于原帖中的不足,zzj0102在此特向广大网友和钱老师致歉!
  并再次向高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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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0:33:02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lingsir) 的帖子

  首先感谢您的持续关注和批评!
  您关于“中标通知书发放”应当是一种义务的观点,本人十分赞赏!
  在这点上,我和您的看法是一致的。

  本人的“辨析系列”帖还没有发完。提纲已经拟好,尚未成文。
  其中一个的帖子,就将专门阐述“依法确定中标人,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招标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这个观点。
  zzj0102的观点是:到了定标阶段,招标人的“定标权”,更具有一种义务的特征。
  而之前的那些权利,具有“权利”的特征属性。

  关于“评标标准制定权”,个人认为是“定标权”中的一项最基础的权利,离开了基础,“定标权”无从立足。
  关于“专家选聘权”,个人认为是“定标权”基于实现的方式和一项基础权利。

  
  因此,把这两项权利,划归于“定标权”之外,个人认为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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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0:10:01 |只看该作者
占地学习。
“中标通知书发放权”是不是应当算作一种义务?按您总结的“招标人的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如果推下去的话是不是应当还要有“评标报告的著作权”?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中标通知书发放权这三项是否可归纳入参与权中,我的感觉“中标通知书发放权”这项权力有点“层次”低。。。。
个人理解,不当之处请多指正。
know is know ,noknow is noknow,It's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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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20:57:22 |只看该作者
本人跟帖:



赞成楼主的深入思考和分析的态度!



但是,也有两点觉得不妥:



第一,所举的那个【领导公开选拔的例子不妥;如果,真的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李某曾因盗窃被判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目前还在缓刑期。不符合这次公开选拔的资格条件要求。】,则说明前期的审查工作(相当我们这里的评委会部分工作)不细致,有错误。



进一步探讨:如果,情况属实的话,则假如“招标人”坚持选择  李某,说明他工作不细致或者有猫腻;如果,“招标人”反对选择排名第一的李某,则反而说明他是有道理的。



第二、 赞同将“定标权”的问题细化,探讨其含义和前后相关的各个关系,这样的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需注意概念不要混淆。我赞同陈川生总结的招标人三大自主权:(指的是选择招标代理;对投标人提出资格要求和在评委会推荐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楼主的发言,有的可以算是细化,比如评标专家选聘权和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权利;但是,也有的属于标书制定阶段的工作,如“评标标准制定权



这里提到的名词或者概念都是自发的,不很准确,有待大家帮助完善。



似乎还是应该对应“评标定标”阶段的事情为好。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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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7:00:52 |只看该作者
对定标权内涵之争实为精彩,但是作为一个外人(毫无招标、投标经验)的我来说,我的观点是:不管对定标权的权属争论结果如何,我们大家都通过这次辩论对其有所更进一步的了解,在这个基础上,我希望定标权权属之争最终能够达到一个目的,那就是——简单、明了、确定、唯一!让大众对之不会产生误解,并能有效,正确的使用!  仔细拜读数遍相关文章,总结一点:法律条文是没有问题的,定标权不应该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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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8-10 16:55:53 |只看该作者
“定标权”是在本社区火起来的一个词,记忆中似乎06年就看到钱老在论坛提起这个概念。今日楼主赋予这个词更丰富的内涵,值得琢磨![s: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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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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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6:47:29 |只看该作者
楼主完善后的定标权的内涵有点意思!学习学习!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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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6:36:13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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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6:30:44 |只看该作者
呵呵,其实招标采购的本质和我们去菜市场买菜做饭一样。国有资金招标采购就相当于我把钱交给保姆,让保姆去买菜,那么我们如何监督呢?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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