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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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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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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08:50: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现在很多项目都采用明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在开标前7天公布标底价(投标控制价)。
这样的说法有误吗?
有相关法规规定:标底是要保密的吗?
望各位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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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0-6-28 15:56:53 |只看该作者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能设招标控制价吗?有何具体的规定?或者编制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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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10-6-28 15:28:5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控制价”的出台其实有利有弊,利和弊都在其自身。如果控制价编制的合理,能有效地抑制投标单位的报价。但是有的时候控制价编制有偏差,价格定位比较高的话,就会导致投标单位联合起来报高价格,这样其实最不利的是招标方。所以,凡事有利有弊!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投标单位可是不择手段,无孔不入的!!!
真心的热爱招投标事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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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1#
发表于 2010-6-24 22:03:33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宣贯版本对于这一问题的表述如下:

【条文】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 “招标控制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

该术语是本次修订中新定义的一个术语,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在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就称标底,没必要重新命名。但考虑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对招标时评标定价的管理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从1983年原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到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时期,各地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价。因此,标底必须保密,这一做法并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得到了体现。但在2003年推行工程量计价以后,各地基本取消了中标价不得低于标底多少的规定。但接着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根据什么来确定合理报价。实践中,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的报价,招标人也不可能接受,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定规定,招标人不接受又产生了招标的合法性问题,出现了急需解决的新情况。针对这一新的招标方式,为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有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名称,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因此,在修订“03规范”时,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经反复推敲,最后决定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条文】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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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终身成就奖

10#
发表于 2010-6-24 19:49:46 |只看该作者
其实,所谓标底和控制价,本质还是一样的。

只是,现在接触那个所谓“标底”或“控制价”的人,对于保密都是无法保证的了。

腐败到了无法预防的时候,怎么办?只好妥协!把标底改名了控制价,这样一来,既不违招标法之标底保密要求,又不会陷无法保密之窘境。

因此,汉瓦认为:从标底到控制价,既是招标的一大进步,也是反腐败的一大退步!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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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9#
发表于 2010-6-24 13:22:12 |只看该作者

七楼的解释简单明了~~~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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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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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6-22 15:31:19 |只看该作者

回 6楼(飘落的叶子) 的帖子

不一样的,招标控制价可以作废标依据,而标底却仅供参考,招标控制价是投标最高限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必然废标,而标底却不然,投标人的投标价低于或高于标底都有可能中标。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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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7#
发表于 2010-6-22 15:27:20 |只看该作者
投标控制价和标底感觉就是一回事,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含义基本上差不多,感觉象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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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6#
发表于 2010-6-22 11:32:49 |只看该作者
是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标底应当保密,但是随着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推行,特别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实行,招标控制价是随着招标文件一起发放的,无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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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10-6-22 09:50:55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飘落的叶子) 的帖子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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