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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有“执行力”的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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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09:39: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采购预算愈来愈受人们的重视,但仅有重视还很不够,,政府采购预算要在编制环节上把握科学性、在执行环节上坚持严密性,以切实增强预算的约束力。
一、缺乏执行力是采购预算的“软肋”所在1、在编制环节,政府采购预算与单位的综合收支预算出现“两张皮”。人们对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不少会计人员甚至将采购预算屈解为“后娘生的”,以可有可无的心态对待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还有些财政部门的同志亦持无关痛痒的态度,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采购预算“轻描淡写”,在这些心态的支配下,导致采购预算在编制这一首要环节就出现诸多缺陷,显得“先天不足”。一是政府采购预算与综合收支预算“各自为政”,无隶属和包涵关系,互不联系,各编各的,无数字对应和衔接关系;二是粗线条编制采购预算,编制人员很少调查研究和参考相关资料,实际编制时多凭个人臆断匡匡估估,不细化到具体项目;三是采购项目不全,有人认为采购就是买“东西”,片面地将“东西”理解为有形的货物,而新建、修缮、装饰等工程类项目及会议接待、设备维修等服务类项目基本漏编。
2、在批复环节,政府采购预算与收支预算不同步且明显滞后于收支预算的批复时间。财政预算在获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一般都在年初批复下达基层单位收支预算,但政府采购预算由于涉及的项目较多、用表也较多,常常在收支预算批复后再另行单独批复采购预算,有的采购预算晚于收支预算一、两个月批复,有时因事务较多,采购预算一直拖到年度中期的六、七月份才下达,这样的采购预算有多大的约束力值得怀疑,因为大部分采购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采购预算批复前早就采购了,不会坐等批复。
3、在执行环节,随意性大,预算调整不履行法定程序,无预算、超预算采购项目时常发生。采购预算在编制和批复环节不够严谨势必导致在执行环节上出现偏差。凭匡估编出来的预算,实际执行时非常困难,往往造成重复招标,增加采购前期成本。到年度中期再批复下达的采购预算,必然导致采购执行与采购预算严重不相符,原因是这样的预算根本无法准确地执行。有的地方“采购预算外”的项目在整个采购总量中占据很大份额,还有一些资金来源无保障的项目常“套住”不知情的供应商。采购预算调整一般很少履行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法定程序,通常是采购人打报告,财政部门批准,这种调整显得很宽松。
二、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增强可执行性
一要坚持量财办事原则,不搞赤字预算,一般不宜举债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财计部门要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位财务状况及实际需要、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额度、预采购项目市场调研情况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采购预算,从严从紧,求细求实,既要确保正常工作需要,也要遏制货物购置、工程建设等大宗采购支出增长过快的势头,减少铺张浪费。广大采购人要牢固确立过紧日子意识,努力压降大宗购置性支出,能买能不买的坚决不买,能修好的坚决不换新的,新购的物品要力求简单耐用,不要贪新求洋,高标准、超标准配置办公用品,在预算编制上体现政府采购政策,要优先购买国产名优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产品,拉动内需。
二要把握全面性,统筹考虑本单位重点工作和一般工作的各种采购需求,减少临时追加采购。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做好调查研究,要确保满足工作运转的需要,认真地排一排,到市场上看一看,掌握实际采购需求,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不能匡匡估估,要反映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实际采购需求,切实减少后期追加预算现象。采购预算的项目要全,特别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工程和服务项目、国债项目、专项资金项目都要编进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中要从总体上反映采购预算的概况,并细化到每一个具体采购项目。
三要增强可执行性,拿出来的预算要公允,既要有利于控制支出,又要防止过紧而出现废标。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但实际工作并不尽如人意,有些采购项目的预算“帽大一尺”,高出实际采购金额的幅度过大,如某单位预算为120万元的体育器材项目,招标金额仅为45万元,这样的预算缺乏严肃性;还有些采购项目的预算如同“紧箍咒”,即使是低于成本的报价有时还比预算高,结果导致原本不应有的废标现象。因此,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有前瞻性,应考虑到执行时可能遇到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在保证采购预算具备很强约束力的前提下,让前来应标的供应商觉得还有利可图。
四要提高预算批复的适时性。财政部门审核单位上报的采购预算时要认真对照有关采购标准和控制额度,要贯彻国家出台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首要的一条是保障基本运转所必需的各项采购支出,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可逐步更新和改善办公条件。采购预算审核并经法定程序通过后,须在每年年初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便于采购人从预算年度的最初即执行,克服因批复时间过晚而出现执行困难的问题。
三、建立四项制度以严密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要建立采购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按支出进度执行采购预算,采购实施前由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送财政部门对照年初批复的预算进行复核,财政部门内设的各预算切块管理职能机构和采购管理机构要严审核,无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采购,超预算的项目降低采购标的物配置或减少标的物数量采购,严禁借资采购,更不得顶风违纪盲目举债兴建办公楼和各种培训中心,控制采购债务风险,要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到位,要逐笔登记审批的项目,防止采购人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预算没有的项目,确需采购的,要履行追加预算的法定程序。
二要建立采购实施前预算评审制度。各地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建“预算评审中心”,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预算评审中心”是隶属于财政部门的专业预算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动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以挤压采购预算可能存在的“水份”。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益的,山东烟台已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值得各地借鉴。考虑到采购项目比较繁多,实际操作时可以定一个评审标准,如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都要列入评审范围,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采购。
三要建立采购预算标前公告制度。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等所有采购公告在指定媒体发布时均要公布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事实上采购预算就是采购的最高控制价格,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尊重供应商的知情权,保证采购信息在采供双方之间的对称性,提高采购操作的透明度,以利于采购当事人把握和相互监督,一方面有利于供应商根据采购预算判断是否有必要参与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有利于供应商对相互之间报价的监督和对采购人的监督,减少供应商的猜疑和项目追加的随意性。
四要建立超预算报价无效制度。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采购预算的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要及时对采购预算进行重新审核,在确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即便采购人有支付能力,也应考虑废标,在出现报价过高的情形时,要注意评审有无串标行为。单个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以上两项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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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4 对政府采购前期重要的“预算”工作,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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