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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组成岂能随意【转贴+读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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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0:58: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标委员会组成岂能随意
    2010-4-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海瑞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一个预算金额为1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进行了评审专家的手工抽取。与被抽中的五名评审专家沟通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两名专家在外地出差,一人因工作关系无法前来评标。
  

  开标在即,专家数量却未能达到法定人数,怎么办?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代理机构商议,我们单位的两位同事也是专家库里的经济专家,干脆就让他们来填补这个空缺吧。时间紧急,采购代理机构于是接纳了采购人的建议,加上采购人代表共五人组成了评标委员会。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最后从五家合格投标供应商中选出B供应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结果,开标后的第三天,中标公告刚刚发出,采购代理机构就收到了A供应商的质疑--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要求重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最终当然无法说服有理有据的供应商,最终,此案件被投诉到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该项目招标结果被判无效。

  

  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例,却反映出存在于某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抽取方面的问题。一是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以怎样的方式产生?二是何时为抽取评审专家的最佳时间节点?

  

  专家抽取须把关

  

  抽取专家虽不是政府采购程序的第一步,也不是最后一步,但却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采购结果。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某业内资深专家表示,评标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评标,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此外,不论是组成时间,还是构成人员,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谨慎。如果评标委员会组成存在问题,那么,不管采购组织操作得多规范,评审结果都难以让人信服。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成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以随机的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案例中内定评审专家的做法显然有违公平。
  

  而对于特殊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随机方式是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需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才可以采取选择性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时间节点要控制好
  

  开标前几个小时才进行评审专家的人工抽签,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某地集中采购中心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其所在的政府采购中心从去年开始实施专家抽取的自动化。按照项目的要求,系统会提前一天向被抽取的专家发出语音通知,如果遇到专家不能到场的情况,就会继续进行自动抽签、语音通知。

  

  评审专家名单在项目结果确定前应该保密,所以,过早抽取,难免有泄密的隐患,但如严格按照规定,即在开标前确认评审专家,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实现。由于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大多为兼职,硬性管理难度较大,不提前沟通,很难保障专家在通知当天到岗。

  

  采购人不应做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询价中,评审专家的数量均不得低于三分之二。此项规定自然是为了限制和平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作用。

  

  我们也是库里的专家,案例中采购人代表要求参与评标是不合法的。纵使这两位采购人代表以专家身份参加了评标,这一次也是绝对不可以的。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说。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仅如此,《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评审专家的回避原则,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责任编辑:jlr2

保存时间:2010/4/21
原标题:评标委员会组成岂能随意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anli/201004/20100421150313_330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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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00:10:59 |只看该作者
同意三楼的观点。
    其实从总版主所述:“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进行了评审专家的手工抽取。与被抽中的五名评审专家沟通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两名专家在外地出差,一人因工作关系无法前来评标。 ”确实是在抽取专家的操作细节上没有做好。应该考虑到有专家不能参加的因素而做出相应的预案~
其实,最好是直接进行电脑抽取专家,可以这样操作:
   1.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设置专家库和专家抽取办公室;
   2.招标人确定要抽取什么专业的专家,人数多少,回避单位和个人等基本情况,然后持单位介绍信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专家抽取办公室进行专家的抽取;
   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专家抽取办公室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电脑,进行专家的随机抽取,并即时和专家取得联系,以能确定参加评标的专家为有效专家,达到数额后将专家的证件号打印出来,相关人员签字后,由采购人监督带往开评标地点。。。
   这样就不会出现抽取了专家却在评标中出现专家人数空缺的麻烦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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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1:14:0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热烈讨论 !



有一个问题,希望注意并且深入研究:



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大都明确规定:采购人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而其中的“专家”是:“外聘专家数量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



本人是赞同这个规定的。



至于说到“随机抽取”,那只是选择专家的一种具体的办法,不是“原则问题”。当然,做得好,有利于贯彻原则,做得不好,适得其反。



而“回避原则”,如果查看原文,大多数的规定,也是“不得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益上的关系。



不知道什么时候,这种回避关系,也应用到了占不到三分之一的“其他”的人员中,特别是对于采购人、招标人的身上?



有些地方,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委会”;有的则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评委会”,如果那样,干脆全部让“专家”评标得了!



联系到格力事件中,新华网记者调查,有专家指出“目前的评标专家基本上不承担任何风险”,那是严重的“漏洞”问题。难道不值得人们深思吗?



假如,按照通常人们的比喻,把“招标”比喻成给年轻人选择对象;那么,男方最相信的是那些人?是那些和对方关系更亲近的人士?是任何利益关系的也没有关系的人士?还是自己也熟悉,也了解自己的的可信的父母,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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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8:45:09 |只看该作者
当地有监管部门规定的抽取专家程序,应当执行。事实上,回避制度也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在这个例子上,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进行了评审专家的手工抽取,体现了监管负责尽责的态度,如果是个小地方,及时确认,补抽,应该做得到,反之应视为故意回避。
    对比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事后对模糊不清的争议所作的监管的决定,当地有监管部门接受此案件的投诉后,对招标结果作出无效判决令人信服。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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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8:10:1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gzztitc于2010-04-22 20:59发表的  :
读后:gzztitc




.......

采购人、招标人自己单位的专家,肯定是专家,但涉及到潜在利益冲突问题,所以应进行回避,否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意见稿),也没必要规定相关人员的三代血亲应予以回避,虽然条例这种规定是否恰当暂不置可否,但其中至少也体现了这种回避的考虑。

即使派出外行,也未必不利。这一点是有非常有力的证据。美国的法庭陪审团,均由一般市民组成,很难有对美国浩如烟海的法律精通之人,但这并不妨碍陪审团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判定。

聘请专家固然可以,只是考虑到目前国内各种复杂的环境,尤其是潜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对聘请专家作出一定约束,是比较恰当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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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0:05:19 |只看该作者
三点感觉:

  一、在开标前一小时或者半小时随机抽取专家确实是一个好办法,和评标专家数量不够没有必然联系。在实践中,为避免专家数量不够,不妨采用如下措施对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完善:
  1、如果是手工抽取,只要在随机抽取专家时,同时抽两份名单,一份是正选专家,另一份是备选专家。当正选专家数量因故不够时,备选专家依抽取顺序依序递补。如果还是担心,不妨把正选、备选专家的数量按照1:2或1:3的比例一并抽取,总保险了吧?
  2、如果是电脑抽取,只要在程序里设定:被抽到专家要按手机某键或者回复某数字即表示拒绝或参加评标。当专家拒绝时电脑继续在专家库里抽取,直至满足数量要求为止。
  因此,专家数量不够,并不是抽取专家时间节点没把握好的问题,而是操作细节不到位、不完美的问题。要是城市不大,交通状况好,采用上述办法提前半个小时抽取都不会发生上述问题。

  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原则,是有一定道理的。个人感觉不管是从维护法律尊严还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都应该严格遵守评标专家结构数量规定。何况,专家数量不得低于三分之二这一要求,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因此,从合理性和可行性来分析,专家回避原则都没有值得质疑之处。

  三、总体感觉,该案例揭示的问题,不是法律规定不合理的问题;也不是随机抽取专家的方法不可取的问题,只是本案中抽取办法的具体操作细节还有待完善,办法本身没有多大问题。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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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3:14: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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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0:59:54 |只看该作者
读后:gzztitc

第一点感觉,要求在开标前一个小时随机抽取专家是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否定此次招标投标,也是当地监管部门决定的;可是,遇到这种问题应该怎么办?不知监管部门是否有说法?

第二点: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越来越表现“不科学不合理”的趋势:采购人、招标人自己单位的专家,难道不是专家?在少于三分之二的前提下,为什么不可以参加评标?难道采购人派出一个外行反而对评标工作有利吗?假如,张三是公认的专家,那么,必须从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而且随机抽取方为合法,采购人自己去聘请,则为非法,那么,还要专家的独立性,不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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