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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在原有中标候选人中再次选择中标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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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12:08: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近日,碰到这样的一个问题:有一建设工程已按公开招标的方式完成了从公告发布到合同备案的全过程,但由于工程本身的一些问题,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单位出现了重大分歧(目前整个工程已完成约1/3的工程量),经双方协商已达成了解除合同约定,另该工程属于工期要求特紧的工程,针对这一问题招标人应该如何办?能否在原有中标候选人中再次选择排序次位的施工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另注:投标有限期已过。
欢迎各位同仁、专家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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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1:08:4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我一直在关注,今天无意中找到了答案,在这里给出与大家一起共同进步!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4]240号)文中明确指出:
       第十条 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到原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与原施工单位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到原发证机关重新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完部分,按照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进行施工招标的,仍应进行招标。
  工程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与原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以及与新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施工许可证变更。按规定应当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须进行招标。
  工程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与原工程设计单位的合同解除协议以及与新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施工许可证变更。
    可见,上述工程剩余部分规模和招标范围如果能够满足国家计委3号令中无需招标的要求,就可由招标人直接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当然也可发包给第二中标候选人,否则,该工程未完成部分必须重新招标。
    另:不知道其他省市是否也有类似的规定,欢迎大家来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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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12 12:31:20 |只看该作者
抱歉,上面问题中最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应改为“中标人”,“投标有限期”应改为“投标有效期”
我先来谈谈个人看法:
1、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根据投标有效期的这一规定,可见投标有效期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起到了保护和约束作用,它一方面起到了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从而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不至于由于招标方无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根据以上两条,由于本工程的投标有效期已过,因此不能在原有中标候选人中再次选择排序次位的施工单位作为中标人,只能重新招标。
这里,再提出两个问题:
1、假如本工程尚在投标有效期之内,能否在原有中标候选人中再次选择排序次位的施工单位作为中标人?
2、上述工程这种情况还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欢迎大家都来参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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