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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采购中心能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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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3:29: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问政府采购的同行,你们中心除了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外,还有坐工程类的招标业务吗?
现在政府采购发实施条例出台以后,明确指出工程项目使用招标投标法,只有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才适用政府采购法,请大家发表一下,你们中心对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是如何操作的。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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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3-15 15:50:55 |只看该作者
《如何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FCG200912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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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3-13 11:06:52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非常准确,但是还有一些政府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果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代理,在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似乎也并没有被除完全禁止。比如: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如果财政部门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管理非常严格,批复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一种,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那么政府采购中心也只能在履行相关谈判程序后,在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成交供应商采用直接发包的发式,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的手续。从这个例子来看,政府采购中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但一定不是通过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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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23:33: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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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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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3 08:19:07 |只看该作者
不用争论了,现在已有官方答复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5583&uid=203094#137197

国务院法制办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 ... 0060300047562.shtml 时间:2006-03-16 15:13 阅读次数:

(2004年8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20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函[2004]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根据上述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4年6月11日  皖府法函[2004]5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毫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理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不服毫州市建委《关于对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批复》(毫建[2004]70号)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对涡阳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不能认定,向我办请示称:
    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其是政府依法成立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自然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毫州市建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因而不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从事政府采购工程业务是否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才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特此请示,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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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00:57:4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2楼汉瓦于2010-02-02 23:33发表的  :


试试这条??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也不合适,有定额标准的呀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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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3:36:05 |只看该作者
有点生安硬套的味道,但总比出师无名要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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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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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3:33:3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牛初乳于2010-02-02 23:21发表的 :
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采用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条件是:(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显然不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试试这条??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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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3:21:3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采用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条件是:(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显然不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询价方式的条件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注意了,采购法强调的是采购的货物,而没有只工程!)
单一来源的适用条件是:(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工程采购显然不成立)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请问各位大侠,如何理解采购非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不采用招标方式,工程采购应如何套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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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1:17:1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政府采购中心不能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因此,工程招标的整个过程,包括聘请代理机构,都要遵守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的规定。这是毫无疑问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工程,不单单指建设工程本身,还包括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这里就牵涉到货物和服务招标的双重管理规范问题了。当年沸沸扬扬的现代沃尔状告财政部不作为的案子,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那以后,好象这方面的界限也正在逐步清晰起来,起码是财政部门注意起来了,在自己管辖的货物采购项目中注明“政府采购货物”以区分工程货物。

  所以,个人认为,工程施工招标的界限很清晰,政府采购中心不能从事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的运作,也正在逐步清晰,政府采购中心也不能从事代理工作。


  从立法的方面讲,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一个法律重合区,和我们国家当前的立法体制有关。我们没有专门的立法院,专业性法规基本上都由部门先起草,然后走相关程序。由于部门的局限,难免会产生和其他专业法规打架的情形(有些是无意而为,有些是部门利益产生的人为因素)。从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完善角度讲,我们国家缺少一部能整合《招法》和《采法》两大体系的《公共采购法》。
  现阶段《招法》和《采法》的关系,我个人认为,《采法》是《招法》的上位法。但《招法》比起《采法》来,条文更严谨,表述更到位。两部法的立法水准根本不在一个档次。这当然和立法时《招法》集中了几个部委精英的智慧也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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