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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标准文件的体例、内容及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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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件的体例、内容及特点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等九个部委于2003年底筹备,至2006年底完成整个编写工作,定于2007年9月起试行,为期一年,然后进入在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中必须使用阶段。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的招标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招标文件。”从而确定了标准文件的法律地位。标准招标文件涵盖国内工程建设项目所有行业的施工招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处对该标准文件做一个概要性介绍。 一、标准招标文件的结构 全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含以下两部分: (一)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二)标准招标文件 包含的内容依次为: (一)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1、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和联系方式等。 2、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九部分正文,分别是:(1)总则,包含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语言文字和费用承担等内容;(2)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等内容;(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要求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装订、签字等编制要求;(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两部份;(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包括审查委员会和资格审查两部份内容;(6)通知和确认;(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8)纪律与监督;(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均包括: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审查方法、审查标准,包括初步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以及评分标准等、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详细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以及澄清灯和审查结果。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格式、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及其他材料等十个方面的格式或内容要求。 5、 项目建设概况 项目说明、建设条件、建设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四部分内容。 (二)标准招标文件 1、投标邀请书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和联系方式等公告内容。 2、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总则,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费用承担、保密、语言文字、计量单位、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分包和偏离等。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招标文件的修改等。 投标文件的编制,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编制等内容。 投标,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三部分。 开标,包括开标时间、地点和开标程序。 评标,包括评标委员会、评标原则和评标三部分内容。 合同授予,包括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四部分。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纪律和监督,包括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及投诉等。 本章还包括六个附表格式,分别是:开标记录表、问题澄清通知、问题的澄清、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和确认通知等格式。 3、评标标准和方法 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包括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方法、评审标准,包括初步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以及分值构成评分标准等、评标程序,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以及评标结果等内容。 4、合同条款及格式 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协议书三部分内容,采用FIDIC合同条件结合国内特色改写。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词语定义、语言文字、法律、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协议书、图纸和承包人文件、联络、转让、严禁贿赂、化石、文物、专利技术以及图纸和文件的保密等12款。 (2)发包人义务:遵守法律、发出开工通知、提供施工用地、组织设计交底、支付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和其他义务8款。 (3) 监理人: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监理人的指示和商定或确定5款。 (4) 承包人: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履约担保、分包、联合体、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承包人现场查勘和不利物质条件11款。 (5)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款。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以及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4款。 (7) 交通运输: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场内施工道路、场外交通、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以及水路和航空运输6款。 (8) 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施工测量、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和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4款。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包括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治安保卫、环境保护和事故处理5款。 (10) 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和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两部分。 (11)开工和竣工,包括开工、竣工、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工期提前6款。 (12)暂停施工,包括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和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5款。 (13)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和清除不合格工程6款。 (14)试验和检验,包括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现场材料试验、现场工艺试验3款。 (15)变更,包括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权、变更程序、变更的估价原则、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暂列金额、计日工和暂估价8款。 (16)价格调整,包括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2款; (17)计量与支付,包括计量、预付款、工程进度付款、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和最终结清6款。 (18)竣工验收,包括竣工验收的含义、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期运行、试运行、竣工清场和施工队伍的撤离8款。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包括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延长、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其终止证书和保修责任7款。 (20)保险,包括工程保险、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员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他保险和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6款。 (21)不可抗力,包括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的通知和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3款。 (22)违约,包括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和第三人造成的违约3款。 (23)索赔,包括承包人索赔的提出、索赔处理程序、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发包人的索赔4款。 (24)争议的解决,包括争议的解决方式、友好解决、争议评审3款内容。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依据行业、项目特点不同,对应通用条款,招标人可以增加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附件一:履约担保(银行保函)格式 附件二:履约担保(担保)格式 附件三:工程预付款担保(银行保函)格式 5、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2) 投标报价说明 (3) 其他说明 (4) 工程量清单内容:工程量清单表、计日工表、暂估价项目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等。 6、 图纸 (1) 图纸目录 (2) 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由招标人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和项目特点进行编制。 8、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2)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劳动力计划表、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施工总平面图、临时用地表等; (7)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主要人员简历表等表格;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包括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和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等5个表格; (10)其他材料。 二、《标准文件》中的程序性规定 (一)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须知一章中,除允许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填写或补充相关内容外,不得对正文已经规定的内容进行任何改动。 1、条款说明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本款告知申请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资金情况等内容。由于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是按照一个或数个标段对应一份资格预审文件原则编写,故招标项目的所有标段不一定是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此处进行了项目与标段的区分。 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本项规定申请人的最低资格条件。注意本款内容实际上构成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的详细审查标准的内容。对于实际组织资格预审需要补充的内容,如项目经理部其他主要技术人员、必须配备的施工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等内容,招标人均可以依据行业及项目特点在“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 1.4.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须知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条款说明] 本项对联合体投标人的组成、各成员应满足的资格条件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组成联合体投标人的方法、资质认定以及各成员单位应满足的相应资格要求等内容。接受联合体申请的,招标人应按照资质条件、财务、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和其他要求等方面,在本条中详细规定各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以便潜在投标人可以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进而决定是否参加本次资格预审。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人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条款说明] 本项规定有法规禁止的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主要针对的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将本条内容引入到本标段的资格预审,可以将相应内容,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同一标段中同时申请资格预审”增加到本章前附表1.4.1其他要求中。 2.3.1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条款说明] 本项规定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通知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则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这里的实质性修改指对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影响的修改,其他类修改,如推迟递交截止时间、改变递交地点或联系人等,则不能看作是实质性修改。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要求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3.2.2项至第3.2.7项规定的表哥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3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2.4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2.6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2.7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本款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及编制作进行了规定。其中, 3.2.1项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按照第四章提供的格式(包括招标人补充的一些格式)编写,当格式中预留的空间填不下内容时,允许申请人增加附页。允许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申请时,除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进行申请外,涉及联合体成员的一些申请材料,如3.2.3-3.2.7的材料、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均需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按要求填写。 3.2.3项规定法定代表人收取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不能采用代签或签名章代替。 3.2.3项规定申请人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填写,并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证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为确定复印件的真实性,一般可以采用在每份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法人印章或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的做法;一些关键评审资料也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公证并提供公证书,但由此会加大申请人的投标成本。 3.2.4项规定申请文件中的“近年财务状况表”须按要求分年附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会计报表,关键是审计过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即前面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2.5和3.2.6项规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表”及需要附的一些证明文件,是否需要申请人附相应合同文件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3.2.7项规定“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及应附的一些相关材料,包括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人应按时间先后次序编排相关文件。实际组织资格预审时,申请人往往不会主动提供相关其涉及到的仲裁或诉讼材料,有一项填一份材料。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该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该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本款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进行了规定。其中, 3.3.1项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用不退色的材料进行书写或打印,同时加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单位章。招标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应具体明确,凡是申请文件格式中规定盖投标人印章的地方,均要求申请人盖其法人章,不能采用投标专用章替代。必要时,应进一步规定申请文件的正本应逐页小签,以确认申请文件的内容。 3.3.2项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的份数及标记方法,同时明确正本、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项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方法,同时正本、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每份文件前应编制目录并连续编页,以便审查委员会查找相应材料。 5.1 审查委员会 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资格及产生方式等内容。关于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资格及产生方式等方面并没有法规规定,由招标人确定。本款要求招标人在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时,需要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专家资格及产生方式进行组建,即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关于资格审查专家的产生方式,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人参照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确定。注意于资格预审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及时更换,同时其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审查意见无效。 6.2 解释 应申请人的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条款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直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本款是针对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书面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的情形。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向招标人提出了书面质疑,故招标人的解释仅针对书面提出异议的申请人。 招标人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的资格审查报告,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质疑进行解释。本款同时规定了招标人的解释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以避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借用本条干扰整个招标投标活动。 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人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条款说明] 本款规定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申请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应对是否参加投标作出明确的书面表示。在事实认定上,本条规定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申请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提供的书面材料中没有表明是否参加投标,或者在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均按申请人放弃本次投标认定,以免由此出现投标人数量不足3人而需要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重新招标的情形,造成人力、物力及时间的浪费。 招标人依据本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审查报告,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依据确认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确定投标人。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本条规定,本章正文没有列明,招标人又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明确和细化,但不得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二)招标文件 标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一章,除允许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填写或补充相关内容外,不得对正文已经规定的内容进行任何改动。 1、条款说明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本款告知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资金情况等内容。由于标准招标文件是按照一个或数个标段对应一份招标文件原则编写,招标项目所有标段不一定由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考虑到这种情形,此处进行了项目与标段的区分。 1.3 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本条款规定本次招标的范围、计划工期以及工施工质量要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为无效投标。 1.3.1项规定本次招标的范围。招标人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特点及建设管理的需要,采用工程语言将本次招标的范围进行细致的明确和界定。注意,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要准确、清晰并具有可计算性,不能笼统地、含混描述,以免造成投标人中标后双方对中标范围理解不一致。 1.3.2项计划工期系招标人依据项目建设要求拟定的本次招标标段的工程建设时间计划,在第三章评标办法2.1.3中,工期是投标的响应性评价因素,也是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在填写投标函、安排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合同要约的一个重要依据。招标人的计划工期应合理,一般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计划工期。 1.3.3项规定招标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质量要求是投标的响应性评价因素,也是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在填写投标函、安排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合同要约的一个重要依据。招标人在确定质量要求时,应以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中确定的质量等级为依据,确定为合格或优良等级,不宜采用质量荣誉奖项。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本项规定投标人的最低资格条件。注意本款内容实际上构成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的内容。对于实际组织资格后审需要补充的内容,如项目经理部其他主要技术人员、必须配备的施工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等内容,招标人均可以依据行业及项目特点在“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条款说明] 本项对联合体投标人的组成、各成员应满足的资格条件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组成联合体投标人的方法、资质认定以及各成员单位应满足的相应资格要求等内容。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资质条件、财务、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和其他要求等方面,在本条中详细规定各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以便投标人可以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进而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人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条款说明] 本项规定有法规禁止的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主要针对的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将本条内容引入到本标段的资格审查中,可以将相应内容,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增加到本章前附表1.4.1向其他要求中。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条款说明] 本款规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时,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是否组织踏勘现场,以及何时组织踏勘现场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及招标进程自主决定。注意,踏勘现场后涉及到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考虑到在踏勘现场后投标人有可能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质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进行。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条款说明] 本款规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投标预备会时,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是否组织投标预备会,以及何时组织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及招标进程自主决定。注意澄清涉及到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考虑到投标预备会后需要将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进行。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和分保金额等限制性条件。 [条款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主体结构工程外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时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本款规定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投标人中标后进行分包,实际实施时需要注意的是,(1)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数量和金额等限制性条件,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既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2.1.3对投标内容的规定为无效标;(2)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否则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也是无效标。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条款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以便评标委员会有效地判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要求和条件均可以视为非实质性要求。参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就合同其他条款、技术条款中各条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以及所有合同其他条款、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并列入第三章评标办法响应性评审标准或详细评审标准中,作为判定投标是否有效及计算评标家的依据。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条款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十五日是个界限,本项规定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则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即少一天延长一天,投标截止时间中的时、分不变。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条款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本项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则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即少一天延长一天,投标截止时间中的时、分不变。 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人需要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条款说明] 本款对投标人报价的格式、报价原则以及修改报价的做法进行了规定。 3.2.1项规定投标人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和要求进行报价。第三章评标办法2.1.2“响应性评审标准”中规定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范围与数量须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即按照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项目及每项的工程量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2.2项规定投标人修改投标总价时,应按4.3款的要求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否则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3.1.3的规定,对其修改报价不予认可。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条款说明]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主要用来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等工作,一般需要考虑三个因素:(1)组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需要的时间;(2)确定中标人需要的时间;(3)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需要的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规定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时应满足上述规定。 3.3.1项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中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的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同时对撤回投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3.2项规定出现特殊情况是招标人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做法。注意,《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同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即本次招标作废。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条款说明] 本款规定投标保证金及其相关事宜。 3.4.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担保形式以及联合体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注意采用投标保证金担保时须采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担保格式,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内容,其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 3.4.2项规定不按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3.3项规定招标人不退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合围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3.4项规定招标人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即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函。这里要注意,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担保方式以及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应明确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递交而不是在签订合同后递交。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条款说明] 本款对未组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须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及编制作进行了规定。 3.5.1项规定投标人按照第八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填写,并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证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为确定复印件的真实性,一般可以采用在每份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法人印章或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的做法;一些关键评审资料也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公证并提供公证书,但由此会加大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3.5.2项规定资格审查文件中的“近年财务状况表”须按要求分年附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会计报表,关键是审计过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即前面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5.3和3.5.4项规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表”及需要附的一些证明文件,是否需要投标人附相应合同文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5.5项规定“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及应附的一些相关材料,包括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件的复印件,投标人应按时间先后次序编排相关文件。实际组织资格预审时,投标人往往不会主动提供相关其涉及到的仲裁或诉讼材料,有一项填一份材料。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3.5.6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其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填写表格,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条款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仅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允许考虑。本款规定除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评标委员会仅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产生的技术、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并经评审结论、建议纳入评标报告。 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单独增加一个条款“备选方案的评审与比较”,阐明仅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此处的标准进行评审、比较,并详细明列需要评审与比较的事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方案与备选投标方案的优劣比较,如人、财、物等资源投入、环境保护、资源消耗、技术复杂程度;(2)备选投标方案的技术可实现性;(3)备选投标方案节省的投资等。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该单位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该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条款说明] 本款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写、修改、打印及装订等。 3.7.1项规定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编写,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同时允许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在其投标函中按照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表明,本款3.7.2项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此作出响应,否则为无效投标。 3.7.3项规定投标文件采用不退色的材料进行书写或打印,同时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投标人法人章。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应具体明确,凡是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盖投标人印章的地方,均要求投标人盖其法人章,不能采用投标专用章替代。必要时,应进一步规定投标文件的正本应逐页小签,以确认投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需要签字的地方,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3.7.4项规定投标文件副本的份数及标记方法,同时明确正本、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项规定投标文件的装订方法,同时正本、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每份文件前应编制目录并连续编页,以便评标委员会查找相应材料。 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施工组织设计的,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文件的装订做出进一步要求,要求投标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单独装订成一册,同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打印提出要求,如不能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出现投标人的名称、人员、企业业绩、代表作、获得的荣誉奖项、企业标识以及其他可以识别投标人的字符、标识等内容,同时对采用的字体、纸张、行间距、页眉、页脚、页码及位置等做出限制和要求。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条款说明] 本款规定开标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此进一步说明,同时明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法律后果,即视同其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提出任何异议。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条款说明] 本款规定开标程序,招标人可以依据需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不需要的步骤进行删减。例如,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的,可以删除程序中的第6步。又比如采用两阶段方式开标的,其第一阶段开标内容中没有投标报价,不公布标底价格,而在第二阶段开标中不需要再次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但需要点名确认二次开标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同时开标内容中仅涉及投标报价和标底价格,招标人可以依据需要对这里规定的开标程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进行删减。 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此处程序中第4、5步的具体做法。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条款说明] 本款规定履约担保及法律责任。 7.3.1项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以及联合体中标人须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内阁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第四章附件中只规定了一种履约担保格式,实际实施时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选定的担保形式,并设计相应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中标人提交。 7.3.2项规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的后果,激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其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需要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说明] 本款规定本章正文没有列明,而招标人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和项目特点又需要补充的内容可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但不得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的内容无效。 三、资格审查与评标方法 (一)资格审查办法 1、合格制 前附表 条款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备注 2.1 初步审查标准 申请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书一致 申请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申请文件格式 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申请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2.2 详细审查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申请人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审查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拒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人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在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2、有限数量制 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 2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申请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书一致 申请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申请文件格式 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申请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2.2 详细审查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申请人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3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财务状况 …… 类似项目业绩 …… 信誉 …… 认证体系 …… …… ……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拒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人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在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二)评标办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证书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技术负责人 其他人员 施工设备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 详细评审标准 单价遗漏 付款条件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庆、说明或不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竟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不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综合评估法 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证书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 分 项目管理机构: 分 投标报价: 分 其他部分: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4(1)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资源配备计划 …… …… ……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4(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其他主要人员 …… …… ……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偏差率 …… …… …… 2.2.4(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投标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庆、说明或不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竟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不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四、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采用FIDIC合同条件,结合国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项目特点及国内的管理特色进行改写。 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监理人的定位 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委托的合同管理人,重大事项请示发包人批准,一般涉及到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均由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执行。 1、合同中赋予了监理人较多的职权,其在合同执行中的定位为: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而通用合同条框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所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对监理人员某项授权的,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按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责任和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若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或监理人指示错误而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的商定、确定权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尽量达成一致。达不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作出审慎的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对监理人的确定持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过程管理权,进度、质量、价款、证书等,必要时,经过发包人认可,比如对材料、设备的管理,有: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变更审批、发出权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的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的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作为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受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说明原因和附详细的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5、变更估价权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如变更工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6、付款证书签发权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异物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二) 争议评审机制的引入 24.3 争议评审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也应将其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作出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三) 条款的简洁与细化 1、语言较现行的FIDIC条款的中文翻译更准确、更简洁。 2、内容较国内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更具体、更准确,例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规定了下述情形承包人可以进行工期索赔: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的;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而对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也作出了更细致、更严格的规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场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与各方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承包人应被视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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