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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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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7-1 08:47: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以下是我在学习这本书的过程中发现的“错误”,也不知对不对,现贴出来,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对的敬请指正!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改错
p99行:“(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应改为: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p101倒数第4行:“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应移到:倒数第6行的结尾,或者删除。

p15倒数第16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该文件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330日 实施日期:2004330日)废止,应改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03号)”

p43倒数第3行:“投标公告”应改为:“招标公告”

p448行:“投标公告”应改为:“招标公告”

p938行:“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应移到P92接最后一行,并在前面加“3)”。

p93倒数第10行:

应删除:“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人中标的结果。”

p99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应改为:“(3)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3)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应改为:“(4)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p1014行:“《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相关招标投标法规没有对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作出规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的提出和处理作出了规定。”应改为:“《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没有对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作出规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的提出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p1389行:“有期徒期”应改为“有期徒刑”

p17414行:“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应改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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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7:01:03 |只看该作者
p43倒数第3行:“投标公告”应改为:“招标公告”

p138第9行:“有期徒期”应改为“有期徒刑”


我的书上没错!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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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6:02:37 |只看该作者
p174第14行:“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应改为:“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楼主理解太机械了,标题是债权,这个地方就一定要紧跟着解释债权么,不见得吧,书中采取的方式是先解释什么是债,再解释什么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你所提的那句,书中解释的从内容看也明明 是债,那里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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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5:47:29 |只看该作者
p15倒数第16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
该文件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30日)废止,应改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03号)”
这个《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有什么错,楼主说他被2004年3月30日的文件废止了,你要看清楚,书中写的文号是财金[2005]103号,后面发的文件怎么可能被以前的文件废止。楼主说要修改成“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03号)” 这个实际是对引用文件的一种表述方法上的问题,书中引用没有写全发文的全称,只是引用了其所发布文件的名称,应该说是一种不严谨,但不能说是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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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5:31:19 |只看该作者
p9第9行:“(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应改为:“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这句话没有错,要结合其前面的话一起理解,这一整句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校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上面国务院那个意见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之前出台的,其还没有对核准内容的范围进行具体规定,只是概要性的作了说明,而上面楼主认为错了的话,正是其文中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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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4:56:59 |只看该作者

e:《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改错

引用第7楼瓦坊于2009-07-01 12:01发表的 :
国际招标中的质疑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投诉概念。


说得对!我以前以为商务部的质疑就是“质疑”,学习《法规》辅导教材后,才发现是“投诉”的概念!
可见,我国招标投标的名词概念都还没有统一!
建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起草、制定“中国招标投标名词使用规范”的标准,以规范我国招标投标的文字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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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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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3:51:02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谢谢楼主分享 [s:84]
钱是赚不完的,不要为赚钱失去生活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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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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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2:01:1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lanchong于2009-07-01 11:28发表的 :
其实,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也是有明确的质疑程序的,可能是编书的专家一时疏忽,忘了!


国际招标中的质疑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投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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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7-1 11:28:15 |只看该作者
关于{p101第4行:“《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相关招标投标法规没有对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作出规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的提出和处理作出了规定。”应改为:“《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没有对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作出规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的提出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的修还说明:
1、《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应该是仅指“工程建设项目”——本人理解)到目前为止,确实还没有对招标投标质疑、投诉的程序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只是告知大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已,我认为只是承认你有这个权利,但没告诉你如何、何时、在哪里、怎样来行使这个权利!
2、什么叫“异议”?我不是学习和研究法律专业的,但我查了很多书,都没有找到有关法律对“异议”的解释!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司法解释,那怎么去判断“异议”呢?
基于以上两点,个人认为,与其给人误导,还不如明确的说,备考人员(可以包括所有人)一看就明白了:我国的招标只有政府采购对质疑有明确的规定!
——其实,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也是有明确的质疑程序的,可能是编书的专家一时疏忽,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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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0:46:44 |只看该作者
多谢“芳芳郁金香”指正!

不是“P11”,应该是“P101”,中间少了一个“0”。

粗心大意害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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