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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129家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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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0:38: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晋建建字[2009]21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截至3月31日,我省2008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企业,仍有129家未按规定进行延期。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129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一、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其中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资质类的企业,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上述企业的增项资质中含有建筑施工资质类内容的,应按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原承建的工程项目立即停止施工,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任务。
  三、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公告转发至有关单位,并加强对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其进入建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施工行为。

  附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附表21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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