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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什么章 招标文件事先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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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10:12: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在封面上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交‘诚信守法承诺书’盖章原件”、“……所有‘签字盖章处’,尤其是《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都应按要求盖章签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常常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提出类似的“盖章”要求。据业内人士介绍,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盖章,其目的是确保投标行为代表单位的意志,而非投标代表的个人行为。一旦采购中发生了纠纷,有关部门将根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而确定供采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那么,参与投标的企业是不是之需要盖章就可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据了解,每个单位都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一般都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据业界专家介绍,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以用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发票专用章是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合同专用章再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由于公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每个公司对公章的保管也非常妥善,使用时也格外谨慎。于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时不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盖的章是授权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些投标代表甚至盖的是企业自行刻制的、在内部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投标专用章、物资进出专用章等。而在参与投标后,一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否定其投标的有效性时,投标代表常常会感到愤愤不平:“你们只要求盖章,又没说清楚盖哪种章,那我们只要是盖我们公司的章不就成了吗……”搞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不知如何是好。看来需要盖什么样的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机构应该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求投标人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最好直接要求投标人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如果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明确,一旦企业参与投标的相关工作人员盖错了章,不仅会让企业浪费大量的投标成本,而且也会使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遭到不同程度的削弱,进而影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以后组织的采购活动中,最好对投标人盖章的要求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同时提醒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与投标活动,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不能用其他的印章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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