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暨“公共采购国际论坛·2008”掠影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孙立群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力度不强、水平不高、专家学者缺乏的现象一直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行。但日前在北京举行的一个政府采购论坛让人耳目一新,展现了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助力实践工作发展的新动向。
这就是由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法学会财政学分会主办的“第四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公共采购国际论坛”。来自国内外的数十位知名专家和官员参加了这次政府采购领域高规格的学术论坛,就政府采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两法关系:期待统一是主流
作为业内最关注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关系问题在论坛上同样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这个问题上,与会代表绝大多数都认为,应该实现两法的统一。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认为,两法矛盾,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当前应该以制定两法的实施条例为契机,实现两法的统筹;待到条件成熟时实现两法的统一。“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还包括前期的预算、计划和后期的合同履行。招投标不能涵盖政府采购。”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峰表示,他在此前参加了两次有关台湾地区工程采购的学术研讨会,会上专家对我国大 陆地区两法冲突的现状非常感慨,“强烈主张两法合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也表示,两法分立强化了监管体制的区别,撕裂了政府采购制度、分*裂了政府采购市场,需要寻找统一点、找一个适当的时机解决分*裂问题,实现统一的法律制度。于安认为,在政府采购中把竞争特别是公开招标提到很绝对的程度是有问题的;此外,我国现有经济刺激措施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公共投资,其中《政府采购法》的政策功能如保护国货、绿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等如果要发挥作用,《招标投标法》是无法满足需要的。
会上惟一明确表示认同两法并立现状的,是来自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的处长张治峰。他表示自己会见的外国客人问的最多的问题就是两法的关系问题,而他认为两法并立“是很富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不一定不好”。张治峰认为,“两法之间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清晰的”,实践中不清晰的地方最主要问题发生在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到底应该适用哪部法律,他个人认为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范更合适。
采购合同:姓“公”姓“民”细切磋
也许因为深度涉及现实,两法关系问题虽然每个人的观点都很明确,但在论坛上并没有就此产生明显争论。论坛上真正发生激烈交锋的问题,是如何为政府采购合同定性:政府采购合同到底是属于公法性质的行政合同还是属于私法性质的民事合同?
率先发起这一讨论的是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欧洲法研究中心主任杨蔚林。他认为,政府采购是公法人可以利用的手段,包括从经济上规范支出,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东西,政*治上的防止FB,以及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功能,都体现了这个特点。这些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但由于我国目前从理论上还没有一个行政合同的概念,因此也就不存在一个公法上的合同机制,现实中政府采购合同完全按照民事合同处理,导致了很多问题出现。
何红峰明确支持杨蔚林的看法。他表示,自己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纯粹的行政合同,虽然现实中《政府采购法》采取的是适用《合同法》的民事合同立场。“如果是一个民事合同,怎么能够强制要求采购人在什么样条件下进行公开招标,在什么条件下限制招标?这与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是相悖的。”采购人作为一个政府机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采购人,在合同履行当中会发生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民事法也是解决不了的。
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史际春则不认同行政合同的提法。他表示,政府采购本质是一个交易,所以要遵循平等、协商、承诺、价值、效率、效益等等原则,但是它的一方又是政府,要跟财政和政权的组织运作联系在一起,在全球化市场化发展到今天的情况下,更要和市场联系在一起,因此实践当中一定不能割裂所有合同的民事和行政,政府采购合同就是经济法上的合同,是经济合同。
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博士王锴则表示,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不是完全的公法行为,也不是完全的私法行为,带有一种混合的性质,关键是确定好其中的区分点。
管理体制:集采地位不能动摇
论坛上,还有不少学者关注到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职能问题。
马海涛表示,在政府采购*作机构的地位问题上,他不认同现在有人极力推崇的弱化集中采购机构而走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市场化的运作应该是政府采购*作运行的一个方向,但是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是有缺陷的,所以必须好好研究现在的政府采购中心的定位问题”。
马海涛强调,市场化是个方向,不等于现在必须要实行这种市场化的运作。他认为现在有些地方市场化运作有一定成效,比如说北京的朝阳区、以及所谓“烟台模式”等,“这些运作在局部地区可以做,但是在全国来讲我认为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还认为,政府采购中心之间没有必要建立从上到下垂直隶属的关系,但建立类似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是可取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从另一个层面谈到了集采机构。曹富国认为,针对我国推行的万亿拉动经济计划,在进行采购组织的时候,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非常狭窄,这样的职能不利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采购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