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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采购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项目须由代理机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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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4:06: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履行合同时上演偷梁换柱、不满足条件供应商低价中标后私自议定补偿条件……,这些现象就是政府采购大堤上的蚁穴。要治理这些“蚁穴”,要靠相关制度的规范,但是目前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面尚没有严格的要求,一些不法的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便趁机钻了空子。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天津市《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补上了制度的空缺,让“蚂蚁”们无孔可入。
  
  重视验收 不让阳光事业背黑锅
  
  狸猫换太子,是家喻户晓的故事。然而在政府采购的工作中,由于验收工作没有及时跟上,这个故事里的情节也在悄悄地被上演。某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渠道采购了A种货物甲等规格,按合同日期发货后,有未中标供应商投诉,A种货物的中标供应商为采购单位提供的为A种货物乙等规格。当监管部门、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三家共同面对冒充“太子”的“狸猫”时,供应商的负责人却以“发错货”作为托词。
  
  目前这种现象已经不是个案,这种借政府采购流程“套钱”购买其他货物的现象,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共性的苗头。不仅架空了政府采购工作,也给贪污腐败制造了机会。不出问题则以,一出问题,便是政府采购来背黑锅。
  
  天津市此次下发的《通知》,便是在该市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破坏政府采购形象的苗头、暴露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问题的时候签发的。旨在政府采购全行业进行信用建设,让诚信贯彻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声誉,加强反腐败的工作管理。
  
  营造全程诚信政采
  
  俗话说,编筐编篓,全在收口。收官之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战役的成败。但就目前的政府采购工作来说,最后的履约环节却是最易被“攻破”的薄弱所在。此次天津市下发的《通知》,从加强管理和加大处罚两个大方面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了要求。《通知》下发之日起,即日实行。
  
  严格地制作招标文件、建立完善的评审专家抽取系统、开标和评标过程全程监控并录像……,这些工作都在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而努力。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栗庆林表示,一些案例用事实告诉了大家,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单靠源头上的事前监督和招投标过程的事中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强化和完善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合同履约和合同验收工作。因此,此次下发的《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依法进行合同验收。项目在达到一定数额或是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其中包括供应商有质疑并提出要参与验收工作的;采购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工作的项目。“这个300万验收门槛,是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栗庆林说。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还要加大对合同验收工作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据了解,《通知》开始实行后,各预算单位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有供应商未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其承诺供货的,应当及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你想参与验收,我们欢迎”
  
  此次下发的《通知》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在今后的工作中,允许提出要求的供应商参与项目的履约验收。供应商参与验收,不仅提高了监督的力度和广泛性,也对供应商起到一定的教育意义、并引入行业监督机制。
  
  “我们在《通知》下发之前,天津市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放在项目履约验收方面的精力并不多。大多数项目都是采购人自行验收,一般在有供应商投诉后,我们才组织验收。”栗庆林说,“但是现在验收工作是必须进行的,防止采购项目进行到最后的时候‘变质’。”
  
  栗庆林表示,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声誉,营造政府采购良好环境,以《通知》为前战,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强化诚信建设、预防腐败行为转移将是今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工作重点内容之一。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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