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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采购中心危害大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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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11 10:12: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撤消采购中心危害大

2008-8-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赵昌文

  编者按 一个机构的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与作用。各地政府采购中心多年来为政府采购做出的努力与贡献大家有目共睹,在未对市场展开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对其加以撤销,其行为未免有些草率。如今,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影响力与作用虽然很大,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其能完全取代政府采购中心的存在呢?显然,这一问题还有待作进一步探讨。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为我们做出了具有一定深度与前瞻性的分析,也为“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应该存在”的话题,提供了思考空间。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制度深入贯彻的大环境下,极个别地方却逆时代而动,当地政府的编制管理委员会突然下文撤消已经存在的集中采购机构。撤消集中采购机构没有解释理由,也没有规定政府采购的衔接部门,事先也没有与财政部门和采购中心所属的行政部门沟通,致使政府采购工作受阻,采购当事人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更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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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9#
发表于 2008-8-13 16:19:3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看,现在的采购中心就不存在问题吗?采购中心违法违规操作,暗地里和供应商以及客户搞钱权交易的事情好少吗?有几个采购中心在组织采购中是真正站在法律立场上办事的采购中心被撤销必定有其中的道理,但是采购中心被撤销了小的招投标中介机构就更没办法控制了,这些机构确实是无利不起早的,为了满足招标放的要求千方百计破坏投标规则,所以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取消采购中心,而是国家应该加大力度建立司法监督部门,治理采购中心的不规范行为,腰杆子挺直了采购中心还会担心被取消吗?
企业招投标技术经理 名言:招投标业--表面的阳光工程,桌面下黑暗交易的沃土!只有更好的利用潜规则的人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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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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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8-11 20:56:30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原文作者的观点! [s:7]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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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
发表于 2008-8-11 16:42:14 |只看该作者
看来还是有点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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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6#
发表于 2008-8-11 11:09:38 |只看该作者
“取消政府采购中心”就会“政府采购工作受阻”、“采购形象受影响”、“不法力量乘虚而入”、还“可能存在的后续问题”(四个)。好像论据不够充分!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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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8-11 10:14:28 |只看该作者
 可能存在的后续问题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与实际运行机制的矛盾是导致采购中心被边缘和漠视的主要原因。起草采购法时的悬而未决的矛盾被延伸到政府采购实践中,而采购执行机构最终必然成为利益协调中的牺牲品。
  
  突然撤消政府采购中心的事件,在全国范围来说也许不是很多,但是反映出的问题却很典型,值得社会各界人士认真反思。采购中心被撤消了,而且政府采购工作暂时没有机构来完成了,那么至少会出现以下几种可以预期的问题:
  
  一、无人问津的政府采购可能任由混乱的局面继续发展,出了实质性的问题再来治理也为时不晚,但与采购中心已经没有关系。采购中心被取消了,而且手头的业务迟迟不能移交出去,采购工作被迫停止,那么政府采购工作就处在一种无人过问的状态中,加上也没有人向主要领导汇报,就只能听其发展,直到出现某种混乱的局面,在进行大范围的整治。
  
  二、委托代理对象将会出现混乱,自由竞争与集中采购目录的法定执行之间的矛盾激化,寻租行为有了滋生的土壤。采购中心退出了政府采购舞台,那么政府采购工作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了,于是就存在着为了业务而竞争的局面出现,政府采购的所有工作都交给了私人性质的代理机构来完成,从此政府采购将全面走向市场化操作模式。
  
  三、集中采购机构与法定监管部门的地位将岌岌可危。由于成立了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而且集中采购机构又被取消了,本身集中采购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那么即使在管理办公室下继续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也是在招投标的程序下“苟延残喘”,失去了自主意识,只是在矛盾与混乱中受人安排而已。而在这种状况下,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应该是失业了,即使硬性摊派在综合性的临时机构中,行为方式也是很尴尬的,现在我们才能深刻理解政府采购的执行与监管其实是生死相伴,荣辱与共的。
  
  四、政府采购立法目的被淡化,招投标行为覆盖政府采购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更加微妙而敏感。集中采购机构既然已经从本级政府市场上消失了,那么政府采购法也就在本地消失了,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看来,政府采购已经寿终正寝了,那么与政府采购的“斗争”是以胜利而暂时告一段落了。

文章录入:enter    责任编辑:enter  5

保存时间:2008-8-7
原标题:撤消采购中心危害大_政府采购信息网
来自:http://www.caigou2003.com/theo/l ... 7101632_225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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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8-11 10:13:58 |只看该作者
不法力量乘虚而入
  
  政府采购市场的混乱将会被各种力量乘虚而入。突然撤消政府采购中心,必然面临着诸多的混乱局面出现,而且人为制造的混乱能够预见到必然要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采购人会抓住难得的不受到约束的机会,不断地向尚在运行着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抱怨项目要求急,不知道失去采购中心以后如何操作,给监管部门加压力,而监管部门也不知道如何应付市委常委会的决定,以及自然形成的政府采购操作上的真空状态。那么基本的办法就是假如不急就让采购人等一等,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批准分散采购。协议供货的项目要求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联系,更加导致了关系供货的全面开花,但是监管已经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只能是在敷衍工作。
  
  对失去了政府采购规范操作的采购人来说,就可以充分地发挥被长期压抑的主观能动性了,可以不通过监管部门随意邀请代理机构来操作,政府采购惯例中的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环节就被漠视了。
  
  出现这种局面,固然有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被撤消的第一时间内没有及时向政府澄清厉害关系,要求及时指定接替采购中心的机构而正常开展工作,与行政不作为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少数采购人“乱中取胜,趁火打劫”的意识也是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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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8-11 10:13:26 |只看该作者
采购形象受影响
  
  采购中心的形象遭受重大影响,人心涣散,再恢复政府采购元气难上加难。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责任,可能为此还得罪了许多采购人和供应商,但是采购工作人员无怨无悔,甘愿承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不理解与种种干扰,负重前进,渐渐地也取得了大部分采购人的信任和接受。
  
  特别是政府采购的程序与招标投标的程序上存在的差异,其实是采购中心向采购人进行解释面临的最大难题,因为从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体制的协调源头上就存在问题,采购机构在面对采购人的重大质疑时严格按照采购法的程序进行工作,这也是维护政府采购尊严的表现,是赢得政府采购影响力的重大方针。而突然之间,在没有任何迹象的时候,采购中心被取消了政府采购的执行资格,那么对于辛勤工作的人们来说,其打击将是巨大的,有些人甚至会嘲笑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严谨工作态度,最后换来的仅仅是被撤消的奖励,当然也能被解读成是对于采购人员的一种冷落。
  
  政府采购法律被践踏,助长了政府采购领域的混乱行为,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受到重创。政府采购法对于机构设立与政府采购工作要求有多方面的规定,其中与此相关的重要的三条内容显示,撤消政府采购中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三条的主要内容是,依法成立非营利性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执行工作;当地政府每年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者是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而现在取消集中采购机构,剥夺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权利,行政命令式地成立所谓的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明显是违背法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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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8-11 10:12:58 |只看该作者
撤消采购中心的危害性
  
  政府采购工作受阻
  
  撤消采购中心,采购当事人将无所适从,政府采购工作陷入瘫痪。突然取消了政府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执行权,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来完成,而且从一些地方的执行情况看,效果也比较好,例如苏州就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虽然是带头没有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但是却屡屡被社会媒体所关注,甚至年年被评委政府采购方面的典型,正如许多人所说的也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的要求。
  
  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政府采购由于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在程序的设置上就必然有别于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法定执行机构其实是在履行着公共职能和规制载体的作用,履行着众多的公共政策功能,是默默无闻的基层服务者。从招标投标赢利性角度考虑,社会代理机构是无利不起早的,不可能为广大的采购人提供免费晚餐的,而且从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上看,一般招标投标项目的预算起点金额都比较大(如30万或者50万等),那么在这些限额以下的项目由谁来完成?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折衷方案有时是衔接起来的,即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来完成,不是说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发善心,而是社会招标机构赢利少而不愿意做,政府采购才尴尬地拾起来,从而给政府采购范围一个全面的解释,这种合作是自然而然形成的,没有任何约定。
  
  按照惯性思维,既然是发改委想统一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市场,那么逻辑上应该是归于社会招标投标机构来完成,但是由于没有任何利益可言,或者即使是增加代理机构的利益,必然是提高了政府采购成本,有背于协议供货的全区域统一价的基本要求,如此一来,采购人会怨声载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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