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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提交的保证金比规定时间晚了两天,但离开标还有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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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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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7-7 11:20:2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提交的保证金比规定截止时间晚了两天,但离开标时间还有三天,请问有什么办法能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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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1#
发表于 2008-7-30 15:41:04 |只看该作者
看招标文件要求,
我是贵州的,以前我们都是要求在开标前一天交都是有效的,
去年9月份左右,建设厅对投标保证金金额和递交时间设了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文件发出一星期内递交.
这个招投标法没有规定,都应按招标文件来执行.不能估计,大概.
招投标做的是细节,应该好好把招标文件看清楚,哪还会有这样的舒忽?怎么还会有这种没来头的争论?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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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0#
发表于 2008-7-29 16:19:33 |只看该作者
呵呵,看招标文件么。。。

再者,如果前来投标的供应商都没有异议的话

也是可以协调的,不然很多情况下,开不了标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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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9#
发表于 2008-7-25 13:11:3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bidboy2008-07-07 11:38发表的:
投标保证金最迟应该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因此只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即可。开标时间有可能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不能以开标时间为准。

怎么可能呢?
《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8号令》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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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互通有无、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18#
发表于 2008-7-24 02:52:44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司自己定的吧,如果招标文件已经注明时间了,那就没办法了,一切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是针对你个人,对所有投标人都是一样的!不然就没有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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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8-7-19 17:42:18 |只看该作者
所以发贴时尽量标注,所在地区,要不讨论无效,我认为要更多的为投标人便捷考虑.我们这儿是开标前交好就可以.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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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无奈着,无奈着招标

16#
发表于 2008-7-10 16:06:29 |只看该作者
一般都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就可以了,如果电汇,要考虑进账时间,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而且招标法好像就是这样规定的,你为什么要规定开标几天前提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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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08-7-10 13:36:23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各位的关心,现在标招标公司同意我参加投标~找的领导,还是批准了~
反而是前台办事人员对我态度冷寞得很 [s:8] ,想不通~~

严重同意lanchong~~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我觉得,做人做事,在不违反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不要人为设置很多(即使一个也麻烦)容易把问题搞复杂的条件(除非是故意设的陷阱),更不能干“损人不利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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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08-7-10 09:00:17 |只看该作者
9楼的说法在理论上是应该存在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呢?
我在2000年前后投过一些标,都是温室设计、温室施工建设方面的。我的体会是:投一个标很不容易!
一般情况下,为了投一个标(能不能中另说),首先,我要调动手下所有的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方案,确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编制成技术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以前类似项目的业绩介绍(用彩页打印);管理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提供商务资质方面的文件,几乎调动了我手下(60多人)相关的水、电器、电气、材料、结构、设备、施工等方面的相关人才和全部管理服务人员,还得加班加点,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可见投一个标的成本是比较高的!
大家都知道:投标的目的是为了中标,即使作为围标、串标的身份去投标的目的也是这样。投标人也都知道,一旦投标保证金出问题,是肯定中不了标的,或者反过来想,如果你是一个投标人,愿意花费很大心血编制投标文件后,再去“恶意将帐号串改或伪造投标保证金单据”吗?因此,我认为,在客观上,是不会有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上造假的,特别是现在大多数招标公司将保证金(投标、履约)当作最重要的把关内容之一的情况下,更是不会有人故意在投标保证金上造假。
我觉得,做人做事,在不违反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不要人为设置很多(即使一个也麻烦)容易把问题搞复杂的条件(除非是故意设的陷阱),更不能干“损人不利己”的事!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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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8-7-9 16:38: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天空的蓝2008-07-08 17:16发表的:
“一旦银行对帐,发现汇款底单复印件与银行单据有异,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作为废标处理,并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我并不同意上述观点,如果投标人是恶意将帐号串改或伪造投标保证金单据。在开标后才发现,有可能因此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但是各投标人开标报价已经公开了,对其它的投标人不公平,也是对中介公司的一种负担。因此我认为提前要求投标保证金到帐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楼主说的提前九天确实罕见。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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