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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招标方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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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7-7 09:24: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等有关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中招标方式变更问题,除了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外,提出可以申请将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招标文件、信息发布等皆没有实质性问题,至开标时到场参加竞标的不足三家,如何处理,有的说根据招标人的需要,为了缩短时间,现场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进行下去,然后补办有关报批手续;本人认为,首先判定为废标,为了体现公正和节省时间,及时转入竞争性谈判程序,重新采购,包括信息发布等,同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不知哪种方式好,这方面是否有依据或规定?还请各位坛友赐教,谢谢。另外,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有效标不足三家,该又如何处理,还请一并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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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09:06:12 |只看该作者
其实每个地方的采购办的规定都不太一致,我现在所在的东莞就可以在开标现场不足三家的情况下请示采购办,直接改为竞谈,不足三家也可以。而深圳除了政府采购中心之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不足三家的情况下都必须宣布废标,之后跟采购办申请更改方式。
从实际操作来讲还是直接改变方式比较节约时间精力财力,不过既然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就只能跟着玩儿了。
婚姻就像倒着写的童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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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7-7 18:16:58 |只看该作者
首先谢谢你的回复。我所提出的问题关键在于能否现场将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如果可以,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竞争性谈判也不足三家,在不足三家的情况下,竞争性谈判能否进行下去?还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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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7-7 10:47:45 |只看该作者
再认真读一读: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照比前款执行。
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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