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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和修订政府采购方式的几点建议(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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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0:54: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p>中国招标信息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 时间:2008-06-17 </p><p>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等五种采购方式,从近年来的采购实践看,有必要增设一些采购方式,并对现行采购方式作出适当修订,以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目标。<br /><br />  <strong>建议增设“认标”采购方式</strong>。“认标”方式可以有效“规避”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问题,使定点采购工作得以顺利推进,更重要的是让采购人有“货比多家”的选择,尽管这种方式本身不具有竞争性,但实现有效竞争却是其目标所在。<br /><br />  以货物类定点采购项目为例,在供应商数量上不必拘泥于三家这一最低要求,如果当地市场上某品牌商品只有两家供应商经销或即使达到三家但无法实现充分竞争,那么可以采用“认标”的方式搞定点采购,即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市场调研并参照中央级、省级及周边地区情况,事先确定合理的价格折扣率、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供应商只要认可确认即成为定点供应商,确保某项目、某品牌定点供应商达到二至三家,避免出现定点供应商惟一性的问题,让采购人在实际采购时有比较和选择的余地,同时也促使定点供应商在承受竞争压力的同时提供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认标”这种方式具有非竞争性,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有效竞争。主要适用于定点采购中的特殊情形,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仅为二至三家。一种情形是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仅有两家,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采购时,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无法进行;另一种情形是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达到三家的,如通过招标,可确定两家中标供应商,但竞争性不强,供应商的让利不会到位,不如采取“认标”方式操作。<br /><br />  <strong>建议增设协议供货方式。</strong>实践证明,协议供货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尤其适用大批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定期采购,这种方式基于法律规定又有所创新,在提高规模采购效应的同时又能将采购机构从繁琐的零星采购事务中解脱出来,并符合政府采购抓大放小的指导思想,为单位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可以说兼顾了“效益”和“效率”。如何保证协议供货在实际操作阶段能够有效地实现价格更低的目标则更为重要,单纯追逐效率的协议供货显然有悖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初衷。通过以下三个阶段的竞价,协议供货中原本存在的价格水份基本被挤干,同时又不失效率。<br /><br />  首次竞价。方式为公开招标,操作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目的是产生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是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生产厂家,不作地域或范围限制,竞价方法是将价格(让利率)纳入综合评审分值,价格分值比重为30%至60%。二次竞价。方式为询价,操作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目的是确定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询价对象是首次竞价中入围的供应商,竞价方法是取报价(让利率)低的前若干名为中标供应商。此次竞价将淘汰一批入围供应商。三次竞价。此次竞价为最终竞价,即实际购买时的竞价。方式为询价,操作主体是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目的是确定成交供应商,对象是第二次竞价所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或其委托的经销商),且数量必须达3家以上,报价最低者成交。对达到一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实现规模效应。<br /><br />  协议供货操作中的注意事项有两个方面,一是合理确定协议供货周期。周期太短,供应商易产生投标疲劳感,临时观念重,投标让利率幅度也不会大,且招标采购成本大;周期太长,供应商易产生坐大心理,认为采购人难有更多选择,在价格上不会有太多让步,且不利于公平竞争,其它品牌长时间被挡在协议供货大门之外。因此,合理确定协议供货周期非常重要,协议供货采购前的单位需求情况调查、产品市场调查及招标工作比较繁杂,成本较高,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协议周期多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相对较短,因此,协议供货的周期可考虑定为两年左右,这样既可节约一定的人力财力,又能增加供应商投资硬件和软件建设的积极性,让其有足够的时间来改进服务、兑现承诺,并能增强供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中标品牌和经销商要足够的多。同一类产品最少要确定5个以上中标品牌,让采购人有选择的余地,让供应商有竞争的危机感。同一品牌产品的经销商也要足够的多。协议供货的经销商不能完全由厂商直接指定,厂商必须充分尊重当地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机构的意见,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各品牌各系列产品的经销商,让诚实守信的经销商成为其“代理人”。在经销商的选择上,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要积极主动,不能被动地接受由厂商指定的经销商,要组织当地的经销商进行二次竞争,竞争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确保优胜劣汰,让服务能力最强、信誉最好的经销商成为联系厂商和采购单位之间的“红娘”。特别要注意地是在协议供货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按让利率折扣后的报价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从一开始就拒绝不给采购人实惠的供应商。<br /><br />  <strong>建议在招标采购中实行“二次竞价”。</strong>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对于报价部分在开标后实行“二次竞价”,以“二次竞价”确定的投标报价作为价格部分的评审依据,可以减少废标发生的概率,体现低价中标原则。<br /><br />  具体操作上一定要严谨,首先,必须事先声明,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对报价部分在开标后进行“二次竞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准备一份加盖公章的空白报价表,“二次竞价”为最终投标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二次竞价”后的最低投标报价为价格评审的基准价;其次,必须确定规则,规定“二次竞价”不得高于开标后的投标文件中原始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搞恶意竞争,高于首次报价或明显低于成本的二次投标报价无效;再次,必须公开透明,开标后,“二次竞价”现场进行,供应商不准相互商量,供应商相隔距离要大,通讯工具全部交由现场监督人员保管,严防现场串通报价,报价由公证员现场公布。<br /><br />  <strong>建议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引入综合评审。</strong>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的非价格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判定成交的重要标准,从而在坚持低价成交的原则下保证采购质量。象招标项目那样对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符合性情况、技术性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一方面可以保证成交供应商能满足采购需求,另一方面也对供应商的非价格因素进行客观评判以衡量质量和服务是否相等,为最终依法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供可靠依据。<br /><br />  具体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价格分值可设60%的最高比重,以最终报价为评分依据,价格以外的因素(不含资格性要素)占40%的比重,成交标准为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得分相同的取报价低的,报价仍相同的取技术指标分值高者为成交供应商。具体操作,模拟招标的做法,首先,也要事先声明,将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资格条件、“综合评审”的要求、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供应商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均须在非招标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将具体的采购需求列入文件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性、符合性和技术性证明材料和对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其次,严格评审,招标采购单位要事先准备好评审用表,在非招标采购的程序上要按照招标评审的方法,首先对全体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两项审查均获通过的供应商进入正式谈判程序,进行二轮或多轮竞价以确定最终报价,同时对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以及满足采购需求的程度进行评审,进行量化打分,并对全部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技术性指标进行排序;再次,整个评审和谈判过程要置于纪检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在专家抽取、程序公开等重要环节上务求公正、透明。<br /></p><p>原文:<a href="http://www&#46;cnbidding&#46;com/article/disp_aid_a48578b0ac905f&#46;html">http://www&#46;cnbidding& ... ac905f&#46;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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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21:28:08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首选要完善5中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因为目前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18号令外其他采购方式没有统一的程序。其次是增加电子采购。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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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1:00:19 |只看该作者
作者张栋天老师的这篇文章,想法新颖、独特,在实际工作中是否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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