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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订“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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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2:00: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p>中国招标信息网    来源:荆楚网 作者:吴亚新 时间:2008-06-03 </p><p>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已作了很明确规定,该法的制订与实施使财政性资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依法进行,亦是我国打造廉政政府、从源头防止公共资金滥用和滋生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由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财政性采购资金运行过程的缩短和流转环节的减少,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而且从另一个侧面显现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从而为更好地接受公众监督提供了一个窗口。<br /><br />  透过这个“窗口”我们也不难发现,实施政府采购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br /><br />  第一,如“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笔者从“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的调查和审计实践中看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流于形式,尽管编制程序符合规定要求,但其预算及其批复几乎都是:会议费、车修费、燃油费、办公用品(电脑、空调)等名目,有时唯一区别就是列一个某某项目支出,也没有细化,该项目大到可购一辆几十万的小汽车,小到只购一台打印机。<br /><br />  第二,从审计实践看政府采购执行过程,除了按程序办理的外,另还存在着下列几种情况:一是你吹你的号,我拉我的调,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执行 “二张皮”。如会议费、修车费、购燃油、小型维修等项目支出,不再履行申报政府采购事宜,脱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各部门或单位随时随地自行采购,这类情况占大多数;二是滞后审批手续,即年初有预算,但未按程序先行报批,部门或单位先自行采购,然后再补办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如购置能形成固定资产类的办公器材、用品;三是既无年初预算及其批复,又无临时申报审批手续,漠视“政府采购法”的存在,自批自购。<br /><br />  第三,部门或单位自询价与供应商向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申报价不一致,有时甚至大于自询价。如某一单位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年初进行了预算并得到批复购置一批空调,他们先行市场调查,其最后的结果是众多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的报价比他们市场调查时的价格高出了百元之多。<br /><br />  产生上述不规范行为甚至是问题的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如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政府采购这一行为事项并未涉及,从而带来实践中的“预算”流于形式,进而造成“预算”的失位与缺位,使“预算”成了应“景”文章;二是法治观念淡薄,怕“麻烦”的心理作祟,即反正年初有预算,单位自己购与再申报批准购只是多一道手续而已,不算什么问题;三是“无所谓”心理,这是上一问题的扩大与延伸。即购置相应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商品,又不是为个人,而是为工作,只要个人从中不捞什么好处,就是今后有关部门查来了,也是无非补办手续而已;四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所致,如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的报价与采购人自询价之间的差距,是怕报价低了“吃亏”。<br /><br />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笔者建议:<br />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有关条款,修订好二个“法”之间的衔接事项。如有必要,在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配套制订 “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以利更好地规范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监督部门的行为,亦可更准确的追究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行为人责任;<br /><br />      二是要充分发挥“预算”的龙头作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服务作用。如本级各部门或单位本年度那些商品品种、服务项目、工程事项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年初在预算时就一目了然,起的是“龙头”作用。此时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起监督管理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其协调服务作用,抓住“采购预算”这个“龙头”:将上述品种及事项等进行分析性归类,在采购行业、时间、品种、对象上进行统一,从需求货物“量”上出发,由“零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到“批发”至采购机构采购,以此从理论上也可节约财政性资金的支出;<br /><br />      三是强化相关商业银行支付的监督作用。因为一般大笔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均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而大额支付往往与应当办理政府采购的事项有关,这样在支付环节就可发现其是否办理了政府采购手续,可改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账事项时,可要求其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倘若不能提供相关手续时,可停止支付手续,并将此情况通报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br /><br />     四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本地商品(服务)供应商、建筑公司等单位建立信息库,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内部实行信息共享,在不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即将信誉好、物美价廉的供应商列为政府采购首先对象,还可对政府采购做出贡献的供应(建筑)商制订相应的鼓励性政策,亦可防止怕“吃亏”现象的发生,更能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刚性支出。<br /></p><p>本文地址:<a href="http://www&#46;cnbidding&#46;com/article/disp_aid_a48449afa2cd5d&#46;html">http://www&#46;cnbidding& ... a2cd5d&#46;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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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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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6:21: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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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我已经把失去的当成了一种收获

沙发
发表于 2008-6-3 15:58:18 |只看该作者
很不错的文章,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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