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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认定要谨慎,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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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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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3-3 10:10: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项目简介:竞争性磋商,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设施一批;
二、项目过程:A公司参加投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过程中,专家认定其提供的数据与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不符,A公司不能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应该就是就没进入磋商环节和最后报价环节。A公司质疑无果,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最终财政投诉处理,项目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批评教育。

20220916磋商文件(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pdf

568.3 KB, 下载次数: 11

20220928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海市青浦区统计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pdf

2.87 MB, 下载次数: 20

20220930质疑函.pdf

1.03 MB, 下载次数: 19

20221010质疑答复函.pdf

309.49 KB, 下载次数: 19

20221121投诉处理结果(废标重招).pdf

321.55 KB, 下载次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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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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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3 11:07:18 |只看该作者

现在专家评委对招标采购的文件理解不透是常态,有些评委态度比较谦虚还好,有些评委好强势,说废标就一定要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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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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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1 16:03:36 |只看该作者
仅代表个人意见:
1.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不专业,对法规了解不到位。
问题: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招标文件要标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招标文件内未规定,就不好界定划分小微企业,容易引起质疑;
(2)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满足划分标准内要求属于本类型企业,不能同时满足就下划一档,代理公司、评标专家未理解本项规定;
(3)招标文件如已规定行业,投标人已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人针对声明函进行投诉,取证界定单位为出具声明函单位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投诉处理决定未说明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投诉人可综合考量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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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23-3-17 14:27:21 |只看该作者
看着比较糊涂!这个案例问题在哪?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到底是不是小型还是中型? 【查询结果】运行监测支撑服务子平台.pdf (225.98 KB, 下载次数: 3) 20221027中标公告.pdf (223.34 KB, 下载次数: 3) 20230106投诉处理.pdf (279.23 KB, 下载次数: 2)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pdf (387.32 KB, 下载次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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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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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板凳
发表于 2023-3-9 19:29:31 |只看该作者
总而言之,中小企业的定义描述是有点反人类,没有一定语文和理解能力的人还不一定看得懂……很遗憾,这批次专家就属于没学好语文!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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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23-3-7 09:30:31 |只看该作者
    一开始我也有点迷惑,关于300号文,我也看了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质疑答复的代理机构相同,从业人员与营业收入应二者同时具备,方可视为中型企业。
    投诉处理办法中的定论“投诉事项成立”,即
1、投诉人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判定有误”;
2、重新采购:这个很好理解;
3、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批评教育。
    个人认为第三点才是重点,第一条,是理解问题,只要查询中小企业发布答记者问,就会有答案,现在是否是中小型企业,是有小程序进行判定的,官方的。
    第三条,供应商的声明函一般填写不会出错,基本数据都是来源于审计报告。处于谨慎考虑,那填写的数据出错的概率也是很低的。或者是拿不准,我就不填,大不了不享受折扣,也不会存在废标。现在很多地方以承诺函代替资格项,响应文件中,所以声明函就是唯一证明其“中小企业”身份的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 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从上述两条,我个人理解,供应商只要不傻,填写的基本上都是比较把握的,评标委员会想否定,先看有没有“权”?有什么“权”?有“权”怎么处理,没“权”怎么处理?最起码报告权是有的,认定其有问题,直接现场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嘛!
      说点特殊情况,如果这个标竞争“不激烈”,评委会估计就不会发现此种问题了,如果“激烈”,专家也不会涉险,更多时候,是我上面说的,报告@,这是绝对不错的。直接判定,我个人认为评委会是没有这个权利的,特别是这个判定直接导致供应商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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