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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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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05:40: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heluhua 于 2022-10-7 05:42 编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 件宁财(采)发〔2022414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近期,部分政府采购主体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现予以通报
一、主要问题
(一)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近期,我区出现多起不同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交易系统检测到使用相同IP址或MAC地址的情况 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涉嫌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恶意串通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二)违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部分采购人未严格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存在未按标准支付劳务报酬、无故不予支付或长期拖延支付劳务报酬,个别采购人支付期限甚至超过评审项目结束后6个月,侵害了评审专家获取劳务报酬的合法权益;部分采购人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责任违规转移至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代为支付,变相加重了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
(三)滥用泛用中小企业不适宜情形。部分采购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顾虑较多,主观上更倾向于大企业或大品牌在界定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时,前期缺乏充足的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及调研分析等  滥用泛用不适宜中小企业提供情形,将应当专门面向或预留一定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恰当地定义为不适宜  削弱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
(四)违规设置、收取、退还各类保证金。部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中,违规设置、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部分采购人变相延长履约保证金的保证期限,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毕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部分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变相将采购代理费用的收取作为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前提条件。
(五)未按规定期限签订、公告政府采购合同。部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超过2个工作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信息公开的及时透明度较低。
(六)拖延履约验收或未在规定期限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部分采购人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出差,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验收、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验收、延迟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或拒绝支付合理合法的逾期利息。
(七)违规选择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渠道。部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环节 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资金支付账号 未按规定从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支付政府采购无指标支付渠道申请支付,导致金融机构放款风险较高,影响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开展和推广。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常态化监管,准确把握抓重点与全覆盖的关系,聚焦预算金额较大、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腐败案件易发频发领域的采购项目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采购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时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支付标准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以转账等形式支付,最长不得超过评审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
(三)强化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最新政策执行 准确界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做好前期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及调研分析等,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提高至40%以上。
(四)合规设置、收取、退还保证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设置并收取法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已收取但超过法定时限未退还的各类保证金,全部清理退还。
(五)按期签订、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按期履约验收及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验收,对履约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七)合规选择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渠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采购人支付已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时,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核对采购资金支付信息,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不得自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另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支付账号,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回款安全。
宁夏回族自区财政厅20229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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