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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 合同总金额 单价 数量 能隐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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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16:51: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合同案例  合同总金额  单价 数量  能隐藏吗?

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合同案例,将合同总金额,单价,数量,隐藏了,看不到,
这样的案例,有效吗?

目前不让用合同金额来打分了,数量也看不到, 这样的案例有意义吗?

能规定此类隐藏合同信息的案例无效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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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6 23:11: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20-1-6 16:56
所以将业绩金额、标的物等要求与预算、项目采购内容等特点相适应,这样来设置业绩的要求才更合理。至于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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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6 16:56:16 |只看该作者
所以将业绩金额、标的物等要求与预算、项目采购内容等特点相适应,这样来设置业绩的要求才更合理。至于财政部从保护中小企业角度来禁止设置金额,确实有些牵强。单个合同的大小与企业规模的大小并不必然存在关系。如果禁止业绩的金额,那么业绩中数量等同样也要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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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 18:15: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20-1-3 16:52
所以单纯用业绩的金额去评价供应商的经验和类似履约能力并不准确。

按你的说法还有什么准确呢,这样讨论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业绩是比较直观的体现,在合法框架内与采购需求特点或履行合同有关,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财政部的解释,不觉得更没有逻辑关联性么,正是因为中小企业实力有限,且提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政策,这些年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基本上是绝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由中小企业承揽。又何来中小企业一定拿不到较大金额业绩的说法。最后回到现有法律规定,业绩金额、标的物等要求与预算、项目采购内容等特点相适应,并无不妥。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限制的是与招标采购规模不符的业绩金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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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 16:52:27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20-1-2 13:55
业绩只是为了体现供应商经验和类似履约能力
类似不能要求一致
再不能规定品牌 专有技术 和不能指向特定 ...

所以单纯用业绩的金额去评价供应商的经验和类似履约能力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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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 13:55:0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12-26 16:01
我所说项目内容相似,不仅仅是标的物的类型,还包括规模、数量及技术标准等。同样是计算机,虽然其合同总 ...

业绩只是为了体现供应商经验和类似履约能力
类似不能要求一致
再不能规定品牌 专有技术 和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前提下
不能以你此次采购的计算机计算参数去要求供应商之前承揽项目的计算机参数
没有必要
符合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即可 无需人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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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6 16:01:5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9-12-25 19:26
采购标的物相似是基本的,采购计算机,要求监控设备业绩,是否有金额要求都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 ...

我所说项目内容相似,不仅仅是标的物的类型,还包括规模、数量及技术标准等。同样是计算机,虽然其合同总金额可能差不多,但是其配置、数量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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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5 19:26: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12-24 16:31
只有在项目内容相似的前提下,业绩金额的参考才有合理性。所以抛开项目内容,去拿业绩金额去判决,其实也 ...

采购标的物相似是基本的,采购计算机,要求监控设备业绩,是否有金额要求都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禁止的是设定与采购项目特点概括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要求,合同业绩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没有什么不可以,至于财政部的逻辑,先入为主也违背市场经济,搞得和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小企业就拿小业务,大企业才能承揽大项目,逻辑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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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4 16:31:19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9-12-19 21:28
这种解释没有道理,中小企业为何就不能承揽一定金额的项目呢,财政部每年公布的数据,全国大部分项目都是 ...

只有在项目内容相似的前提下,业绩金额的参考才有合理性。所以抛开项目内容,去拿业绩金额去判决,其实也是一种不合理。而财政部基于中小企业规模的观点,其核心就在于您所说“一定金额”中如何去定义这个“一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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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21:28:0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9-12-9 14:25
财政部的解释是合同金额与企业的营业 收入有关,涉及对中小企业的歧视(中小企业法有规定),因此不能设定 ...

这种解释没有道理,中小企业为何就不能承揽一定金额的项目呢,财政部每年公布的数据,全国大部分项目都是中小企业获取,这有冲突么。潜意识先入为主认定中小企业只能中标很小的项目,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就矛盾。目前没有任何法条设置业绩金额 相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是技术商务等条件与采购需求项目特点不适应,或与合同履约无关。在这种前提下业绩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也不涉及特定行业地域业绩 个人认为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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