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规定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9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二、问题 四个法律法规规定:澄清影响文件编制,必须书面通知,实际情况,为了保密,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各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是保密的,代理机构最多在系统内发出群发信息,告知投标截至时间变更,或者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机构将通过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或系统内部“答疑文件”告知投标人,对于项目中已经 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系统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投标人进行查询。各投标人须重新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变更公告”或系统内部“答疑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书面通知。” 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的冲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国家政策上是否在法律法规修订中明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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