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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87号令第七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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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7 16:13: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何理解87号令第七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采购项目单纯为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属性很好确定,也不会有争议。
货物和服务或者工程混合的,项目属性如何确定呢?

比如:大楼的电梯需要更换为新的,该项目既有电梯本身的货物属性,也有拆除旧电梯,安装新电梯的工程属性,项目属性应是什么呢?
按原来的思路,看货物或者工程哪个预算金额占的比重大,就是什么属性。87号令实施后,是不是确定为货物或者工程都可以呢?采购人认为哪种属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就定哪种属性。能这么理解吗?

再比如,包含服务器、电脑设备以及软件开发的一个综合性平台项目,项目属性定为什么类型合适呢?采购人随便定哪个类型都是可以的吗?

谢谢!!!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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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4:45: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iayw 于 2018-3-30 14:48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3-30 10:06
2.一些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该怎么界定项目属性?

徐舟:关于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问题, ...

等的就是这个,谢谢了
可以锁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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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0:06:02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8-3-28 11:30
谢谢

占比的说法,是原来没有规定的时候,大家在实践中想出来的做法。

2.一些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该怎么界定项目属性?

徐舟:关于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问题,是87号令起草过程中讨论的一个重点。大家可以看到,18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和最终出台的87号令是不一样的。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87号令第七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界定项目属性的目的是明确项目采购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已经解决。而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真正区别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价格分值的比例,其二是可能涉及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也就是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问题。除了这两点,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招标投标法律适用上并无什么区别。

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来确定项目属性,其优点是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不利之处则是,一些项目的实施效果可能会跟采购人的预期有偏差。以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为例,这类项目既有硬件,也有软件,大多是货物所占的比例高于服务,除非是一些偏重软件开发的项目。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定性,这类项目应属于货物类,价格分值的占比为30分以上。但如果归为服务类,价格分值的占比为10分以上。当然,价格分值越高,投标人选设备、选产品的时候,肯定会选偏经济型的,不会选那种偏贵但性能较好的设备和产品,这样一来,采购人可能就不乐意了。

前面我曾经介绍过,87号令修订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和亮点就是,更加注重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注重采购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合理关切。落实到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款表述上,就是我们不能总想着怎么尽可能做到规范,而不考虑项目的实际采购效果。因此,后来我们起草小组提出了另一个建议:既然财政部已经制定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那么,就按照这个品目分类目录来确定采购项目的属性。不过,按照分类目录,有些项目的属性仍然比较模糊,难以确定,怎么办?那就定一个原则,让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什么叫“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其实这一规定的本质就是还权于采购人。如果采购人不怕麻烦,而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就可以对前述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按照货物进行招标,为了最大程度地节约资金,甚至还可以将集成项目中的服务器、交换机、存储等主要设备拉出来一项项分别采购,然后再招集成商提供集成服务。如果采购人觉得没有那么多精力,担心今后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时硬件供应商和集成商相互扯皮、推诿,宁愿花钱购买服务,或者采购人希望在预算资金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项目质量和水平,那就将其作为一个服务项目来整体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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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9:17: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3-29 19:18 编辑
jiayw 发表于 2018-3-28 11:28
谢谢,
如果是为了还权给采购人,那么采购人选什么都可以吧?不应存在采购风险?


"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最重要的是:是否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谁来确定,谁具有最终的认定权。
个人认为:最终的认定还是财政监督部门,这是他们的职责。当然首先是采购人根据“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提出方案,但不是采购人想选什么都可以,财政监督部门具有监督权,如果采购人选择的方式以及选择该方式的理由不能很好解释是“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则完全可以否决采购人提出的采购方式。
因此认为有了该法条,采购人就觉得选什么都可以是完全错误的理解。选择是权力,但要遵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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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5:31:37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3-28 14:01
只是市场主体并非天生就能做到诚实信用,没有监督与制约,诚实信用就是一句空话。

没有制度保障,监督,制约也只能输喊喊而已。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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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4:01:50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3-28 11:30
所以诚实信用始终是招投标追求的。

只是市场主体并非天生就能做到诚实信用,没有监督与制约,诚实信用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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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4:00:09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8-3-28 11:28
谢谢,
如果是为了还权给采购人,那么采购人选什么都可以吧?不应存在采购风险?

只要是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那么不存在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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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1:30:37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3-28 10:19
87号令中 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我个人理解有两个方面,
一是以往的以往的习惯或监管部门要求,比如, ...

谢谢

占比的说法,是原来没有规定的时候,大家在实践中想出来的做法。
现在87号令出来了,是不是模糊了这个概念?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属性呢?不然为什么直接把占比的说法,写到办法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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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1:30:21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3-28 10:46
1、如果按照87号令该条的理解,那么像您举例的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是核心,设备虽然占比过大,但是仍可以 ...

所以诚实信用始终是招投标追求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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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1:28:35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3-28 10:46
1、如果按照87号令该条的理解,那么像您举例的平台开发项目,软件开发是核心,设备虽然占比过大,但是仍可以 ...

谢谢,
如果是为了还权给采购人,那么采购人选什么都可以吧?不应存在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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