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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招标采购自我救济(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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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1:24: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8-1-30 18:45 编辑

                                        
图解招标采购自我救济(王一)

图解招标采购自我救济  作者:王一

      

    财政部于2017年12月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94号令较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增加了“质疑提出与答复”一章,对质疑供应商的资格、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应当包括的内容、质疑答复期限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为让政府采购各方尽快掌握供应商提出质疑与采购人答复质疑,笔者梳理94号令关于质疑提出与答复的相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质疑提出与答复流程图》(图表一)。


     《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质疑”,在《招标投标法》体系称为“异议”,两者都属于当事人自我救济一种方式。《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为了各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加深两法关于自我救济相关规定的了解,笔者梳理《招标投标法》体系关于异议的所有规定,编制《招标采购自我救济方式对比表》(图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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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0 16:04: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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