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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疑似明显作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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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1-16 18:04: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16 18:19 编辑

一家投标人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是同时财务报告里营收都是几千万。。
评委现场认定其声明作假,不符合中小企业条件。
请问是否合理。

我个人认为中小企业认定应以声明为准(采购文件只规定声明,并没有其他要求),不能有其他旁证材料(财务报告也可能有假呢)。当然,此标可能问题较大,如其中标,如果被质疑被投诉还要重新招标。

法律规定可以澄清,但是一般没人在半天的评标时做澄清。。这都是好几天的工程标的事情。所以就不算了。

作为代理机构,是应该当场坚持自己的意见还是都听专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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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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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11:01:11 |只看该作者
这就涉及到造假的认定以及如何评审。
我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系统地阐述了评标的十大原则,第一是公平公正,第二是依法,第三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只要招标文件未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前后矛盾的规定……为什么这样的顺序,因为公平公正也是两法的原则,法律不可能非常的细化……回到上面的问题,就比较明确了
(1)区分失误、疑似造假与造假:造假有主观故意,认定造假要慎重。例如业绩汇总表,某项业绩写成2000万元,而所附合同为200万元,这样就不能直接认定为造假,可以要求其澄清。如果小微企业的认定表的盖章是私刻的,那么就是造假。即使为要求提供,也应上报予以处罚。
(2)若不对造假进行处理,那么就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相关的规定。但造假的认定要非常慎重。
(3)资格造假的。一般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发现仍有问题,可以提出。符合性造假、技术和商务造假的,由于评标委员会处理。
(4)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减半的,但小微企业资格有达不到的,若只交了一半的投标保证金,则无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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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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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10:40:31 |只看该作者
(1)招标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不属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范畴,所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2)认定及价格扣除的依据,主要是招标文件的规定,涉及到:声明函,认定表(政府部门盖章),价格清单(声明哪些是自己或其他小微企业提供的,因为这一部分才能价格折扣)。有的规定,无认定表,由评委根据财务报表进行认定。
(3)若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有价格清单进行价格折扣的,无论投标人是否是小微企业,都不予考虑价格折扣;反之,若已满足招标文件的小微企业的要求,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澄清
(4)评委认为达不到小微企业标准而又自称是小微企业的,不能认定为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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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3:33:43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1-28 22:50
我同意你部分的内容,即可以认定是否扣除,但是依据就是有无声明函。有了就可以扣除。
现场证伪我不同意 ...

评委不是要证伪或是定罪,但是评委应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认定评审。当声明函与财务报告明显不一致时,应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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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4:25:49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9 12:55
没看到哪里明确,其次财政部同样内容处理结果截然不同还少么,最后这个处理公告内容很少,案例背景交待及 ...

财政部的公告就是禁区,你要是认为这只是参考,我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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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11:29:15 |只看该作者
明显作假,评委会应认定无效。最好招标文件中明确如何认定,依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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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2:55:32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1-28 22:46
不是我认为,62楼明确了,上面就是这么认为。你不承认也没办法。
不是我喜欢扣字眼,难道信息公告的内容 ...

没看到哪里明确,其次财政部同样内容处理结果截然不同还少么,最后这个处理公告内容很少,案例背景交待及其有限,体现不了什么,具体只有当事人最清楚。另外判例在我国最多只有参考作用,并无任何强制性,具体还是看各监管部门的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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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22:50:2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29 17:40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7-11-28 22:05
这个帖子讨论是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如何处理。
我觉得既然是评标的内容之一,评标委员会是可以认定是否给予 ...

我同意你部分的内容,即可以认定是否扣除,但是依据就是有无声明函。有了就可以扣除。
现场证伪我不同意。因为另外一份证据又不知道真假呢。。。如何证? 专家只有怀疑权,没有定罪权。
可以写意见上报。可以澄清。
根据信息公告的案例,上级可以有后置的证伪行为和认定。

这些信息都很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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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22:46: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28 22:51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8 22:42
敢情您认为投标文件中的虚假应答不属于虚假材料,首先不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么...您这思维也真奇特,爱好钻 ...

不是我认为,62楼明确了,上面就是这么认为。你不承认也没办法。
不是我喜欢扣字眼,难道信息公告的内容写的不明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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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22:42: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1-28 18:08
政府采购法77条很明确,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的,如何如何处罚。。。。。

那里有这句话?

敢情您认为投标文件中的虚假应答不属于虚假材料,首先不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么...您这思维也真奇特,爱好钻牛角尖和扣字眼,有这功夫等有实践机会时和处理的监管部门抠字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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