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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条款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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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4:13: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条款理解咨询: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个人理解:如果参与投标的3家投标人都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只有这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那应该没必要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了吧?因为最终只有1家参与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个人理解:如果参与投标的3家投标人都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只有这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能继续评审,且可以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只不过只能推荐1家了,其他2家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以上个人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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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5:58:20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9-15 10:20
1 这就是两种评标方法对认定实质性响应投标人的不同处理。是在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后认定的。这是以前18 ...

1、两种评标方法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后进行评审(一个只评商务,一个除了商务还包括技术等),评审后价格最低或得分最高获得中标候选人资格。
2、采购法36条(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该条款中的供应商应是实实在在的实体,而不是通过计算后的一个相当于的虚的供应商(或品牌)。
3、通过计算后的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如果要参照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还应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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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0:20:12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5 09:54
1、对于已经打分的不宜再说无效投标。难道对于最低评标价法,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后进行完商务评审的 ...

1 这就是两种评标方法对认定实质性响应投标人的不同处理。是在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后认定的。这是以前18号令中没有的程序,属于新增程序。最低评标价法直接将同品牌最低价认定有效,其他认定为无效,然后计算有效投标的实际数即可。综合打分法将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计算后,然后看计算出的数量。
2 采购法36条是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数量,并不是说一定实际数,也不是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认定有效投标的计算值当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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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09:54:48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9-14 13:40
对于已经打分的不易再说无效投标了。而且判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是否够三家应该在打分之前。
实际上综合 ...

1、对于已经打分的不宜再说无效投标。难道对于最低评标价法,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后进行完商务评审的就适宜吗?
2、核心问题还是通过计算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品牌不足三个),是否可以直接依据采购法来判定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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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14:08:31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9-14 13:40
对于已经打分的不易再说无效投标了。而且判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是否够三家应该在打分之前。
实际上综合 ...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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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13:40:31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4 13:23
1、对于综合打分法,最优的是得分最高的,可以参照最低价评标法的描述“除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的,其他 ...

对于已经打分的不易再说无效投标了。而且判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是否够三家应该在打分之前。
实际上综合打分法时,对于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先要判断其中是否有三个品牌,如果有就可以进行打分了,每个品牌有多少家都可以参加打分,打分汇总后,将每个品牌中得分最高分拿出来排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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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13:23:36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9-13 16:52
两款表述不一样是由于对应不同的评标办法采用的不同处理手段。
对于最低评标价用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 ...

1、对于综合打分法,最优的是得分最高的,可以参照最低价评标法的描述“除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的,其他投标无效”并非不可啊。
2、简单举例“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家数为3家,但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计算这3家相当于1家投标人。可否直接依据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判定废标?”3是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是由这3家投标人组成。1是通过归纳、计算后的一个数量,不代表具体哪个投标人。招标人当然可以规定一个这样的计算方式,但同时也应规定不同情况相应的处理方式,比如说计算后不足3家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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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6:52:0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3 14:46
1、这就是法条表述不明确所产生的问题。“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数量的计算方式”这是通过计算产生的投标人数量 ...

两款表述不一样是由于对应不同的评标办法采用的不同处理手段。
对于最低评标价用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即可。
但对于综合打分法,最优的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因此不能简单约定: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只能是采用计算有效标数量的方式。
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数量本身就是评标中出现的数量,与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一样,可以不是一个实际数,可通过评审、计算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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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4:46:42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9-13 12:59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 ...

1、这就是法条表述不明确所产生的问题。“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数量的计算方式”这是通过计算产生的投标人数量,不代表实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数量。如果认为通过计算后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缺乏竞争性,那么应当明确计算后投标人家数不足三家的应废标。否则计算后的投标人家数与采购法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家数能简单等同吗?
2、第三十一条的前两款对于同样的意思表述却不同。第一款明确其他投标无效。而第二款却只是不作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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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7-9-13 13:0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2 14:55
1、是的,我明白您的意思。个人认为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理解“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您认为计算的是有效投标数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就是在说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数量的计算方式。
如果按照你的意思,那么: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这段话就没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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